分包和承包有什么區別(分包和承包有什么區別和含義)
承包和分包的區別
法律主觀:
施工總承包單位和主要分包單位之間的區別在于,施工總承包單位是母單位,主要分包單位是子單位,一個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下屬多個主要分包單位,他們之間是附屬關系。 “施工總承包單位”是指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有相應資質、進行生產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分包單位”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 承擔連帶責任 。
法律客觀:
《 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 承包合同 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分包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區別
1、分包: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2、承包: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合同。3、發包: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的一項或幾項交給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勞務承包和勞務分包的區別
法律主觀:
勞務承包和勞務分包的區別:兩者概念不同。勞務承包是指由企業自己的員工來完成對外承包項目的經濟活動,而勞務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攬工程中的作業發包給具有資質的分包單位完成的活動。勞務承包中,承包企業從發包方獲得項目與費用,賺取利潤并為勞動者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與發包方沒有關系。
法律客觀:
《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區別
法律分析:承包商負全部承包范圍內的全部責任,并直接向發包方負責.而分包商只負分包范圍內的責任,并向承包商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行業標準的管理,確保行業標準的協調、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業標準是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準。行業標準不得與有關國家標準相抵觸。有關行業標準之間應保持協調、統一,不得重復。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后,即行廢止。
第三條 需要在行業范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含標準樣品的制作):
(一)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制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語言;
(二)工、農業產品的品種、規格、性能參數、質量指標、試驗方法以及安全、衛生要求;
(三)工、農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維修方法以及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術要求;
(五)產品結構要素和互換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的技術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資源、交通運輸的技術要求及其管理技術等要求
專業承包和專業分包的區別
法律分析:二者區別如下:1.專業分包的發包人只能是總承包人,涉及三方當事人;勞務分包的發包人可以是總承包人,也可以是專業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當事人。2.專業分包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就專業工程對總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承包人僅就勞務作業對勞務發包人負責,對總發包人不直接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臺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分包和承包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分包合同是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對籌建人負責,完成基本建設工程的合同;
承包合同是指買賣雙方在經濟活動中對基建產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通過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承包合同是確定發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分包人和承包人的區別
一、分包人和承包人的區別?
1、分包人和承包人的區別:
(1)直接承包是指發包人直接將工程承包給承包人,包括工程總承包和單項工程承包兩種方式;
(2)分包是指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區別?
(1)對應的主體不同,工程分包發生在總包人和專業承包人之間,而勞務分包則發生在總包人或專業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之間;
(2)對象指向不同,工程分包的對象是工程,是承發包合同中建設工程的全部,而勞務分包的對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勞務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工程分包若未取得發包人同意則屬于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而勞務分包屬合法行為,法律對勞務分包并不禁止;
(4)法律后果不同,工程分包的雙方對因此造成的質量或其他問題要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勞務分包雙方互相按合同承擔相應責任,并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專業承包和專業分包的區別
法律分析:1、專業承包指項目工程的發包人將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完成的活動,專業分包指施工單位或者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單位完成的活動;2、專業承包是指在自己的專業承包資質范圍內直接與發包人簽訂承包合同,專業分包是指在自己的專業承包資質范圍內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
專業分包指施工單位或者專業分包單位(均可作為勞務作業的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單位完成的活動。也就是:甲施工單位承攬工程后,自己買材料,然后另外請乙勞務單位負責找工人進行施工,但還是由甲單位組織施工管理。
法律依據:《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可以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單位,并對分包工程負連帶責任。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嚴禁轉包。該辦法還強調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認定為違法分包。
外包 承包 分包,三者間的區別?
外包 承包 分包,三者間的區別如下:
一、定義不同:
1、外包是指企業動態地配置自身和其他企業的功能和服務,并利用企業外部的資源為企業內部的生產和經營服務。
2、“承包”準確的說應是“承包經營管理”,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并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
3、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二、針對性不同
1、外包是一個戰略管理模型,所謂外包(Outsourcing),在講究專業分工的二十世紀末,企業為維持組織競爭核心能力,且因組織人力不足的困境,可將組織的非核心業務委托給外部的專業公司,以降低營運成本,提高品質,集中人力資源,提高顧客滿意度。
2、承包只是企業經營管理的一種補充措施,不能消滅、變更原有企業或創設新的企業,也不能改變原有企業的法人地位、名稱和經營范圍。承包者與被承包的企業間所存在的是一種合同關系。
3、分包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外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承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