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權限代理合同的合同效力(無權代理合同的合同效力)
民法典關于無權代理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無權代理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綜上所述,無權代理民法典的規定內容是行為人在不具備代理權、代理權終止或是超過代理權而實施代理行為的,且沒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該行為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無權代理行為人一般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當無權代理行為不被被代理人追認時,無權代理行為歸于無效,所訂合同的效力不能發生,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利益損失,皆因代理人無代理權而造成,為了維護代理制度的信用,保護相對人利益,無權代理人應對相對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代理人以授權范圍簽訂合同代理人超越授權范圍訂立的合同要怎么處理
代理人要根據授權范圍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合同。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簽訂的代理委托書中已經明確了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范圍,是 有法律效力 ,為法律所保護的。所以代理人超越授權范圍訂立合同,則要自己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如:甲公司的業務員王某一公司的名義與乙公司簽訂了購銷鋼材合同,總額12萬元。乙 公司簽訂合同 后交給王某3萬元預付款,王某收到款后,將其存入自己的賬戶上。到了 合同履行期 后,王某自然無法向乙公司提供鋼材,也不退還乙公司的3萬預付款。乙公司于是將王某所在的甲公司作為被告告上法院,請求甲公司賠償其損失。法院經查明認定,王某雖然是甲公司的業務員,但公司從未授權王某與乙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王某的行為屬于超越了代理權限,與乙公司 簽訂的合同 適無效的。法院于是判決王某個人承擔全部責任,返還乙公司的3萬元預付款并償付相關利息。
無權代理的合同怎么認定其效力
法律分析:無權代理人和相對人之間的合同有效。被代理人和相對人之間合同效力待定:1,被代理人不追認,合同無效,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2,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有效,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