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簡易程序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的區別)
簡易程序只給7天答辯期
法律主觀:
簡易程序的答辯期一般是到收到起訴狀副本的第十五日,因當事人要求答辯和延長舉證期限的,人民法院可延長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但是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三個月以內審結。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舉證答辯期是多久?
用簡易程序處理民事案件,舉證的答辯期是15天,從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開始計算,如果當事人舉證確實有困難,可以跟對方協商,延長舉證期限,但是延長的時間不能超過15天。
一、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舉證答辯期是多久?
簡易程序答辯期限為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簡易程序中可以當庭舉證,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答辯狀是針對原告的起訴狀中陳述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作出承認或否認的陳述及理由。如果在15日內未能提交答辯,也可以在參加開庭的時候當庭答辯。如果需要向法庭提交證據,必須在提交答辯狀的期間內,將證據的復印件一并提交法庭。證據的原件則待正式開庭時帶到法庭質證。
二、民事訴訟起訴流程有哪些?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實行公開審理。對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將在開庭三日前通知雙方當事人。
2、開庭審理大致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評議,宣判等幾個階段。如果提出回避申請,需要說明理由。如果不提出申請或者申請被駁回,庭審將繼續進行。
3、在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審判員將組織雙方當事人,針對自己的請求和主張,按順序分別舉證、質證。質證是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
4、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或審判員將組織雙方當事人針對爭議焦點,圍繞全案事實、法律責任等發表意見。
5、在評議、宣判階段,合議庭或審判員將對庭審情況進行總結,對雙方當事人發表的意見進行評議,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闡明理由。
6、如果是原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7、作為當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訴訟階段,都可以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和解,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如果不同意調解或未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將繼續審理并作出判決。
簡易程序舉證答辯期是十五天,處理民事訴訟案件時,除非涉及到個人隱私或者國家秘密,否則實行公開審理原則,在開庭前三天會通知雙方當事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評議,宣判是開庭審理的主要步驟。對于一審案件來說,判決書下達后15天內不上訴的才生效。
簡易程序舉證期限多少天
簡易程序舉證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如下: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的范圍如下: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簡易程序開庭后下判決書情況如下:
1、一般是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綜上所述,當事人應當盡早準備好相關證據,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給人民法院,以充分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六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
人民法院應當將舉證期限和開庭日期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向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雙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捺印。
當事人雙方均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或者確定開庭日期。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舉證期限
法律主觀: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解釋中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 代理 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證據 和申請 證人 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限制。 3、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沒有明確規定舉證時限。實踐中各法院確定簡易程序舉證期限的做法不一樣,有的統一規定為5日,有的為7日,有的為10日,有的根據答辯期規定為15日,還有的干脆定在法庭辯論終結前。這就是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的解答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款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舉證期限是多少天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的舉證和答辯期限
法律主觀:
簡易程序答辯期限為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簡易程序中可以當庭舉證,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簡易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簡易程序答辯期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中的民事審理,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一般受民訴法答辯15日和舉證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的規定,但因當事人要求答辯和延長舉證期限的,人民法院可延長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但簡易程序的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七條 被告要求書面答辯或當庭舉證有困難,法官應當將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告知當事人,舉證期限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但最長不超過15日,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該司法解釋亦未對當事人答辯期限作出限制,法官可以根據案情需要靈活確定答辯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法院未確定舉證期限的簡易程序,舉證期限有什么限制
法律主觀:
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 第一.關于申請調查取證的時間?!蹲C據規定》第19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 法院 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這條的規定適用于普通程序,對簡易程序不受該條的限制?!逗喴壮绦蛞幎ā返?2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 證人 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民事訴訟 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限制。”這就是說,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只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即可,不必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筆者經辦過一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是15日,從12月12日開始計算,那么期滿時間為12月26日。筆者在12月25日提出調查取證的申請,而法院認為已經超過期限。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12條的規定,法院的說法是錯誤的。 第二.關于舉證期限。《證據規定》規定的舉證期限有兩種;一是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法院認可的舉證期限。這種期限由當時人協商,可以是30日,也可以少于30日,也可以超過30日;只是當時人協商一致后,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認可方生效。二是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由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日,如果少于30日,是違法的,不生效。我有個朋友是法院的,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民事案件,指定的舉證期限少于30日,他問我是否違法。我說違法,但是可以補救。補救的方法之一就是把雙方當事人叫來,問他們是否認可這個期限,如果認可,寫個協議就可以了。簡易程序不適用上述的兩種舉證期限,《簡易程序規定》做了補充說明,有新的規定。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是怎么規定的呢? 《簡易程序規定》第22條:“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 民事糾紛 ,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 開庭審理 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焙芏喾ㄔ旱姆ü僦豢础白铋L不得超過十五日”,認為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就是不得超過15日。這種理解是錯誤的。這里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前提是什么呢? 筆者先對該條做解讀。1.“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是沒有協商舉證期限,如果當事人在開庭的時候要求舉證的,那么法院應當準許。2.“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即使說,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如果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那么法院應當準許。3.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那么就要確定舉證期限,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特別說明,這里的不得超過15日是當事人協商的舉證期限不得超過15日,不是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超過15日。4.簡易程序中法院的指定的舉證期限?!逗喴壮绦蛞幎ā返?2條該條最后,“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就是說,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舉證期限沒有協商,或者協商未果,那么舉證期限就由法院來指定。法院的指定的舉證期限是多久呢?《簡易程序規定》沒有做規定。筆者認為應當適用《證據規定》第33條的規定,即不得少于30日。因此,實踐中很多法院在《舉證通知書》上規定:“自接到本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提交相關證據?!边@個規定是違法的。 第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蹲C據規定》第5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并經過人民法院許可。”這個規定適用于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不受該規定的限制。即當時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間內提出。 綜上,筆者認為,根據最高院的兩個司法解釋,當事人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時間,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一天,不受舉證期限屆滿前7天(申請調查取證)或者10天(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限制。對舉證期限,在簡易程序中,如果當事人協商的,不得超過15天;如果當事人沒有協商或者協商不成,那么法院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簡易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簡易程序只給7天答辯期
法律分析:答辯時針對對方訴訟理由的書面辯論意見,只說意見,無需證據材料,期限一般15天;舉證期限就是你證明你的意見的證據提交的期限,超過這個期限,就無效了,提供也不采納。只給七天是錯誤的。由此可見,簡易程序也必須保證被告15天的答辯期限,除非被告同意口頭答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七條 雙方當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開庭審理;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開庭的具體日期告知各方當事人,并向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按手印。
簡易程序只給7天舉證期
法律分析:對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沒有明確規定舉證時限。實踐中各法院確定簡易程序舉證期限的做法不一樣,有的統一規定為5日,有的為7日,有的為10日,有的根據答辯期規定為15日,還有的干脆定在法庭辯論終結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二條 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