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區別(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區別哪個好)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區別(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區別哪個好)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區別(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區別哪個好)
法律分析: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在于:1.二者的主體的資格不一樣。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只能是法人或組織,另一方為個人,務工合同主體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是法人,組織,公民;2.主體的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務合同只存在經濟關系,而勞動合同不僅僅是經濟關系;3.主體的待遇不一樣。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4.適用的法律不同。務工合同是民法和經濟法,勞動合同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5.產生的法律責任不一樣。務工合同不存在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
1、合同性質不同:
(1)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
(2)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
(1)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
(2)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
(1)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
(2)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
(1)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
(2)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
(2)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
(1)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而雇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