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的開始期限應該如何確定
調解的開始期限有什么規定
調解的開始期限應該按照以下情況確定:
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
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
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交通事故調解期限如何規定
交通事故調解期限是十日,具體如規定如下: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2、期限的開始時間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開始計算,規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調解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應當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調解時限中斷。當事人在調解期限不參加調解,又不報告公安機關或者未經公安機關同意延期調解的,調解期滿后即終結調解。
根據規定,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6、確定賠償方式;
7、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并在調解書上附記。其中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2)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5)賠償方式和期限;
(6)調解終結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期限有多久?
法律分析:10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規定期限為10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規定期限為10日。
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期限有多久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當事人應該自收到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期限為10日,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制作《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交警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規定期限為10日。
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民法總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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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民事調解是中國固有傳統,在審判中占有重要地位。對于化解社會矛盾、快速調節經濟關系,預防和減少訴訟,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很大的優越性。今天我為您講講民事調節的期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民事調解期限
民事調解為立案三到六個月。屬于雙方自愿,只要一方不同意,調解馬上結束。
法院調解的期限,即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時所要遵守的時間和期間限制。由于《民事訴訟法》并未對調解期限做出明確規定,但是法院調解也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方式之一,結合調解制度的立法本意,法院調解期限至多也不能超出民事訴訟法關于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相關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二、調解程序
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調查分析: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三、小結
1、調解沒有期限,屬于雙方自愿,只要一方不同意,調解馬上結束
2、審理有期限
3、簡易程序不超3個月,普通程序不超6個月
4、需要延長的需要院長審批
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
治安調解辦案期限是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且應在符合調解的前提下,遵從調解的原則,由公安機關采集相應證據,審理并做出判斷,依法辦事,說服使當事雙方達成協議。
一、調解案件
(一)區分調解案件
法院調解,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案件時,當事人應當出庭;如果當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經過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到場協商。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除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應當公開調解。在法院調解中,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批準。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內容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調解之所以是一種訴訟活動,是因為它是發生在訴訟活動過程中的一種活動,人民法院是該活動的主持者。法院調解的可能性有二:一是調解不成功,二是調解成功。調解不成功則訴訟繼續進行,調解成功則可審結案件。因此,人們又經常將法院調解說成是一種審結案件的方式。
法院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一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除了以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爭議事件,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在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中,均可適用法院調解。但法院調解不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如當事人不愿調解或無調解基礎的案件,法院不經調解而作出判決。在執行程序中也不適用法院調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非經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變更裁判所確定的內容。
(二)調解和和解的辦案期限
訴訟和解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自行協商,就案件爭議問題達成協議,并共同向法院陳述協議的內容,要求結束訴訟從而終結訴訟的制度。法院調解與訴訟和解相比較,有以下幾點區別:
1、性質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后者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后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根據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生效后,訴訟歸于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后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應當注意的是,法院調解與訴訟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沒有關系。根據《民事調解規定》,二者的聯系表現為以下兩點:第一,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第二,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二、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
1、調解期限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延長一個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第一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可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第二次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2、調解發生效力的時間
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而言,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后,調解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則上,調解書應自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后才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送達之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或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調解不成立,法院應對案件繼續進行審理。
但是,根據《民事調解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后生效,經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民事調解規定》第15條規定:對調解書的內容既不享有權利又不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
交管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調解期限規定
法律分析: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期限為10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