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與遺囑的區別(遺贈與遺囑的區別是什么)



遺贈與遺囑的區別(遺贈與遺囑的區別是什么)
遺贈與遺囑的區別(遺贈與遺囑的區別是什么)
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定義如下:
1、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
2、遺贈:遺贈是遺囑人用遺囑的方式將個人財產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種法律制度。是遺囑人以遺囑處分其遺產的一種方式。
遺囑繼承、遺贈雖都是公民按照個人的意志自由處分自己遺產的法律行為,但遺贈與遺囑繼承又有顯著的區別:
1、權利主體范圍不同。遺囑繼承中接受遺囑繼承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接受遺贈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關于接受、放棄權利的規定不同。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作出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明確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應否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不同。遺囑繼承人既有依遺囑繼承遺產的權利,又承擔在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受遺贈人只享有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不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
4、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有權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受遺贈人無權直接參與遺產分配,而只能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處取得遺產。在執行遺贈時應當注意,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只有在清償稅款和債務之后遺產有剩余時,才能執行遺贈。如果遺贈是以特定物為遺贈物的,當物已不存在,則遺贈失去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