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38條釋義
交通法38條怎么處罰規定
法律主觀:
道路交通法38條處罰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違反該條的行為及記分、處罰幅度為:1、機動車駕駛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不記分,罰款20-200元;2、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記分3分,罰款20-200元;3、非機動車駕駛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罰款5-50元;4、行人違反交通信號通行的,罰款5-50元;5、行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罰款5-5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條
第38條
第38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過的“中國人民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和國”;現場指揮的情況下,交警,交警應當按照通行的命令;道路上沒有交通信號,應當確保安全,通行無阻的原則下。
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信號燈第38條“中國人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共和國”中說:當
(一)綠燈允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可以不妨礙直行車輛,行人的釋放;
(2)當黃色光,已越過車輛可以繼續使用的停止線;
(3)紅燈,禁止車輛駛入。
沒有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路口設置非機動車和行人的交通應表示,根據車輛的燈光。
紅燈,右轉車輛在不影響車輛被釋放,行人的情況下,可以通過。
交通安全法第38條的規定是什么?
交通安全法第38條的規定是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違反該條的行為及記分、處罰幅度為:1、機動車駕駛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不記分,罰款20-200元;2、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記分3分,罰款20-200元;3、非機動車駕駛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罰款5-50元;4、行人違反交通信號通行的,罰款5-50元;5、行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罰款5-5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一種行為)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一種行為是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規定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行人罰款5元-50元,汽車駕駛員罰款20元-20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和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在保證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客、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