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與分立的區別(公司合并分立)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指什么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并協議,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序而合并成為一個公司。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通過訂立協議,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序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
公司增資是增加注冊資本,公司減資是減少注冊資本。
涉及的條款有:
《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分立與合并的區別是什么
在現實生活中,一家企業進行分立或者合并是很常見的。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進行分立或者合并,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行為。那么公司分立與合并的區別是什么?下面由我通為各位讀者進行解答。
一、公司分立與合并的區別是什么
公司的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訂立合同,依法定程序,合并為一個公司。公司之間合并,可以強化原公司的競爭能力,擴大生產經營規模,促進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
公司的合并,至少有兩個公司才能達成。公司有種類的差別,于是在公司法上就產生了對合并的公司,在種類上是否加以限制的問題,對此在立法和學說上有兩種態度;
1公司種類非限制主義。即不僅同種類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可以合并;不同種類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間也可以合并。
2公司種類限制主義。多數國家立法采取此態度,具體有兩種不同做法;
其一,限制合并前公司的種類,即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同類之間相互合并;
其二,限制合并后公司的種類,即各種公司都可以相互合并,但合并的公司,如果一方或雙方為股份有限公司時,那么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因合并而新設的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才行。《公司法》對公司合并是否有種類限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公司法》對公司合并、分立以專章規定,不同于原《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和《有限責任公司意見》分別就此作出規定,由此可見中國公司法采取的是公司種類非限制主義。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定程序分開設立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主要采取兩種方式進行:
1公司將其部分財產或業務分離出去另設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即派生分立。
2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別歸于兩個以上的新設公司中,原公司的財產按照各個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質、宗旨、經營范圍進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即新設分立。
二、公司合并的方式
公司的合并,一般采取兩種方式。根據《公司法》第183條第1款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所謂吸收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時,其中一個公司吸納其他公司繼續存在,其他公司隨之消滅;所謂新設合并,是指在公司合并時,原先*司同時歸于消滅,共同聯合創立一個新公司。從實踐情況看,公司合并以吸收合并,也就是我們常講的兼并為多數。
公司合并后,必然使原有公司發生比較大的變動。《公司法》第183條第2款規定: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由此可見,公司合并將產生以下三種效果:
1公司解散,即合并后不復存在的公司歸于解散。值得一提的是,這里的解散不同于通常所指的解散,它無須通過清算程序,原公司法人資格即歸于消滅。
2公司變更,公司合并后繼續存在的公司,在吸納了其他公司后,雖不改變原公司法人資格,但公司內容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公司章程和登記事項的變更。
3公司設立,新設合并后產生的公司,與原有公司既不存在資產上的控股,也不存在組織上的管理等關系,完全是公司的重新創立,將按規定辦理開業登記手續。
公司的分立與合并的含義及方式
法律分析:公司的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訂立合同,依法定程序,合并為一個公司。公司的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定程序分開設立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的合并,一般采取兩種方式。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公司分立主要采取兩種方式進行:①公司將其部分財產或業務分離出去另設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所謂吸收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時,其中一個公司吸納其他公司繼續存在,其他公司隨之消滅謂新設合并,是指在公司合并時,原先公司同時歸于消滅,共同聯合創立一個新公司。從實踐情況看,公司合并以吸收合并,也就是我們常講的兼并為多數。
并購和分立的區別?
收購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并購是指兩家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公司合并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并購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購。兩者的區別在于:首先,收購屬于并購的一種形式;其次,并購除了采用收購的方式,還可以采用兼并的方式,兼并又稱吸收合并,是指兩個獨立的法人兼并和被兼并公司,通過并購的方式合二為一,被兼并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消亡其財產和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概括轉移于實施并購公司,實施兼并公司需要相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然而收購則是收購者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目標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并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購者為公司時,體現為目標公司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