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有什么區別(遺囑,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



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有什么區別(遺囑,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
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有什么區別(遺囑,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
遺贈扶養協議優于遺囑繼承。在三種繼承方式中,其順序是: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最后是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的繼承人履行了義務,所以優先。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所以又比法定繼承優先。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確定遺贈與扶養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里的“扶養人”是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體所有制組織。這種協議規定,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并于遺贈人死后取得其遺產。
什么是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就是公民可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的區別
1、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入,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體范圍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范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的效力哪個優先”,通過最高法的意見可知,如果被扶養人生前同時訂立了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效力會優先于遺囑。因為一般此時扶養人已經依遺贈扶養協議履行了自己的扶養義務,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他也應該享受到跟自己義務對等的權利,也就是遺贈扶養協議所約定的財產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律分析:遺贈撫養協議和遺囑的區別如下: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2、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的、相互附有條件的,它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而遺囑是財產所有人生前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行為。
3、遺贈扶養協議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而遺囑是立遺囑人死亡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4、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集體組織。遺囑中的繼承人可以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法律分析:遺贈扶養協議不同于遺囑。
遺贈扶養協議指公民與扶養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訂立的有關扶養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的協議。
(1)法律行為上的不同。遺贈扶養協議屬于雙方民事法律行為,遺囑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2)主體不同。遺囑是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獲得遺產,遺贈撫養協議是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主體獲得遺產;
(3)優先性不同。遺贈撫養協議優先于遺囑適用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33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1123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1158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法律主觀:
遺贈扶養協議優于遺囑繼承。在三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最后是法定繼承。可以這么理解。遺贈扶養協議的繼承人履行了義務,所以優先。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所以又比法定繼承優先。
法律客觀:
遺贈扶養協議:是受扶養的公民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將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繼承法》確立的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制度的新發展。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于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后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后,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于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一、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之區別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都是財產所有人對自己的財產在生前作出處分,在死后實現財產所有權轉移的行為,但是兩者有以下的區別: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而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采用合同形式,而遺贈的意思表示采用遺囑形式。
2.遺贈扶養協議是死后生效行為與生前生效行為的結合,而遺贈屬于死后生效的行為。
3.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集體組織,而遺贈中的受遺贈人可以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4.遺贈扶養協議屬于有償的行為,遺贈是無償的行為。
5.《繼承法》中關于受遺贈人以及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接受、放棄權利的規定不同。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明確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遺贈
遺贈指遺囑人用遺囑的方式將其個人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贈給國家、集體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種法律制度。
遺贈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2)受遺囑人可以是國家、集體組織,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遺贈的標的只能是遺產中的財產權利,而不包括財產義務。(3)遺贈須由受遺贈人親自接受,并明確表示接受時才發生遺贈的法律效果。(4)遺贈是在遺囑中規定的,須以遺囑的方式進行。(5)受遺贈人無權參與財產的分配,僅能從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處取得受遺贈的財產。
三、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指公民與扶養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訂立的有關扶養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的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征:(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合同;(2)遺囑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3)遺贈扶養協議在適用上具有優先性,其優先性表現在: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內容相抵觸時,遺囑無效,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于遺囑,遺囑的效力優于法定繼承;(4)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的權利只能在受扶養人死亡時實現。
法律主觀:
一、遺囑繼承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
繼承開始后,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存在的情況下,首先適用遺贈扶養協議,然后適用遺囑,最后適用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 遺產分配的原則 的一種繼承形式。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二、自書遺囑有哪些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1、自書遺囑請使用藍色或者黑色墨水的鋼筆或者簽字筆,不要使用圓珠筆。如果自書遺囑本身發生爭議的時候,圓珠筆寫的字很難進行筆跡鑒定。
2、被繼承人在年老或者有精神性疾病的時候,請優先選擇公證遺囑。年老或者有精神性疾病可能會被認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而影響自書遺囑的效力。
3、手寫遺囑的內容必須全部手寫,不能使用電腦打字,之后簽字的方式,否則可能會被法院認為不符合手寫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
4、做手寫遺囑的時候建議找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人需要在公證遺囑上簽字。如果繼承過程中,有繼承人對于手寫遺囑的真實性發生爭議,就需要進行筆跡鑒定。而筆跡鑒定本身能否進行取決于許多因素,比如是否存在鑒定檢材。如果有見證人的話,就可以更加方便的解決這些問題。
三、做遺囑公證需什么手續
公證遺囑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根據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正因為公證的法律效力最為明顯,因此對于公證遺囑本身的要求也是嚴格的。
(一)公證遺囑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并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
(二)公證必須到的公證機關辦理,一切單位領導、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能稱公證。
(三)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于立遺囑是與人身關系密切相關的 民事法律行為 ,就象結婚、離婚、收養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四)遺囑的審查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而辦理。
以上就是關于遺囑繼承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的相關內容,根據有關規定 遺囑繼承和遺贈 等的繼承是有一定的順序的,首先要遵從立遺囑的人的意愿,如果沒有立遺囑,才會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來繼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法律分析: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凡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準則的遺贈扶養協議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必須遵守,切實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變更或解除,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遺贈是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遺贈不僅可以單方面訂立遺囑,而且還可以隨時變更遺囑的內容,或者撤銷原遺囑,另立新遺囑。2、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的、相互附有條件的,它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而遺贈是財產所有人生前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行為,它不以受遺贈人為其盡扶養義務為條件。3、遺贈扶養協議不僅有遺贈財產的內容,而且還包括扶養的內容。而遺贈只是遺贈財產,沒有扶養的內容。4、遺贈扶養協議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而遺贈是從遺贈人死亡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高于遺囑。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遺贈協議有哪些特征?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
遺贈扶養協議中的一方,即遺贈人(受扶養人)民,另一方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體組織。雙方只有經過充分地醞釀協商,遺贈人表示愿意遺贈與接受扶養,扶養人表示愿意接受遺贈與承擔扶養義務,并且就遺贈財產的種類、數量,扶養的具體方式、要求,雙方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等內容,均已達成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才得以成立并發生法律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不同,遺贈為單方法律行為,其設立、變更和撤銷全憑遺贈人的意志,而無需征得受遺贈人的同意。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一旦遺贈扶養協議成立和發生效力,任何一方非經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
2、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當事人都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行為
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遺贈人享有生前接受扶養的權利,同時負有將自己的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扶養人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同時也負有扶養遺贈人的義務,遺贈扶養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既享受權利也承擔義務,因而是雙務法律行為。這與遺贈不同,遺贈一般是單務法律行為.受遺贈人只享受接受遺贈的權利,而不承擔對遺贈人生前扶養和死后安葬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主觀:
遺贈扶養協議 的效力高于遺囑。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 遺贈撫養協議 ,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