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敬業協議是否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務協議有何區別)
勞動合同到期了競業協議還有效嗎?
兩年內有效。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竟業約定期在二年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合同到期競業協議還有效嗎
法律分析:有效。競業禁止協議約束力是離職后兩年內。但是用人單位如未支付競業禁止補償的,競業禁止協議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到期后競業協議還有效嗎
法律分析:競業禁止協議約束力是離職后兩年內。但是用人單位如未支付競業禁止補償的,競業禁止協議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競業協議會自動解除嗎
一、競業限制能約定到期自動解除嗎
1、競業限制協議中能約定到期自動解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將競業限制的期限約定在二年以內,并且約定期限屆滿后協議解除。若勞動者守約的,單位需要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給勞動者;若勞動者違約的,則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什么叫競業禁止協議
1、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后從業于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創建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
2、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的限制對象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
(1)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
(2)基于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此類協議通常用于保護雇主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