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轉包和違法分包(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區別)
工程違法分包轉包最新規定
法律主觀:
違法分包是社會上經常在出現的事情,它有很多種分類,我們需要了解到相應的法律知識,不要不知不覺觸犯了法律。工程承包違法分包一、工程承包違法分包行為(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二、工程承包違法分包需承擔的行政責任1、施工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2、對于接受違法分包的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工程承包違法分包需承擔的民事責任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違法分包的,分包合同無效。2、施工單位違法分包的,發包人有權解除施工合同,并有權要求施工單位賠償損失。3、施工單位對因違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4、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違法分包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四、合法分包應具備的條件1、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3、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4、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違法分包是嚴重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也是公安機關正嚴厲打擊的行為。
法律客觀:
《 建筑法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 法規 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法律界定建筑工程介紹?
現階段,我國對于非法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法律界定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建筑網帶來的關于非法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法律界定的具體內容以供大家參考。
國務院于2000年1月30日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三款列舉了違法分包行為的幾種情形:(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根據上述規定,對違法分包行為的鑒別相對要容易些,分包人如果在承包時并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而在履行分包合同過程中又取得了資質條件,此時能否認定為違法分包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5條的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要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說《解釋》認可了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但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這種行為的有效性。由此可以推斷,總承包人將部分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分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也不以違法分包論。
實踐中法轉包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讓給他人的;(2)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的;(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轉包建設工程行為。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未派出項目管理班子或其技術管理人員數量明顯低于正常水平的,以轉包行為論處??梢?,非法轉包不管是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還是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都是無效的。實踐中有人認為,建設工程合同本系承攬合同,對特定債務人的具體要求甚為強烈,因此原則上不具有可轉讓性,但此種不可讓與性系為債權人利益所設,如果債權人同意,則仍可轉讓。
也有人認為:“從民法的角度講,轉包屬于第三人代 代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并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p>
對此,建筑網認為,根據《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建筑法》第28條的規定,轉包屬于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即使債權人(發包人)同意,也不得轉讓。雖然法律禁止轉包規定的出發點是基于發包人利益考慮,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是出于對承包人專業資質、合同履行能力的特殊信任,由于發包人對轉包受讓人的履行能力無法了解和掌握,承包人任意將承包的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勢必會造成發包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然法律對轉包的禁止性規定屬于強制性規定,已由當事人之間的自由意思表示上升為法定意志,因此,即使發包人認可承包人的轉包行為,此種轉包由于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是無效的?!?/p>
實踐中,對于非法轉包行為可以結合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認定:(1)核查承包的主體是否變更或實際上已變更,與申報質量監督、施工許可時的主體是否一致;(2)核實現場管理人員的實際到位情況以及與承包人是否真正存在隸屬關系;(3)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執行的承包合同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否一致。但上述幾種情形均只反映了轉包的特征與某一特定現象,欲準確認 定何為轉包必須把握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這一根本屬性,即轉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承包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并與他人約定由他人履行不少于承包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的行為。
轉包和違法分包是什么
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將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施工合同關于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什么是違法分包和轉包?
違法分包和轉包是指承包商將原本應當由自身完成的工程或服務,以低價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或者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完成,從而獲得非正當利益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違法分包和轉包的主要問題在于:1. 違反合同規定:承包商在與業主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承擔的責任和提供的服務,若將工程或服務分包或轉包給他人,則違反了合同規定。2. 損害業主利益:違法分包和轉包可能導致工程質量下降、工期延誤等問題,從而損害業主利益,同時也可能帶來安全隱患。3.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承包商不得將承包工程分包或轉包給無相應資質的其他單位或個人。
如何防范違法分包和轉包行為?防范違法分包和轉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加強對承包商的資質審查,確保其具備完整的工程能力和信譽度;二是加強對承包商的監管和管理,及時發現違法行為并進行處罰;三是完善行業標準和規范,明確分包和轉包的要求和限制,規范市場秩序。
違法分包和轉包是一種違反合同規定,損害業主利益,同時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防范違法分包和轉包需要加強對承包商的資質審查、監管和管理,并完善行業標準和規范,以規范市場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 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非法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