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與遺忘物處理方法是什么(遺失物和遺忘物的區別是什么)



遺失物與遺忘物處理方法是什么(遺失物和遺忘物的區別是什么)
遺失物與遺忘物處理方法是什么(遺失物和遺忘物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遺忘物是遺忘人意識地將自己持有的財物放在某處,因為一時疏忽而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二)遺失物則是偶然將某物失落在某處,以至脫離自己的控制。通俗的說遺失物的主人很難知道物品遺失在什么地方,難以找回而遺忘物的物主一經回憶較容易找回。,(三)我國刑法只規定侵占遺忘物,而未規定侵占遺失物,也就是說侵占罪只能是侵占遺忘物而與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的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拾得他人遺失物的,應當歸還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費用,應由失主償還。對于拒不返還他人遺失物的行為,應當按照不當得利行為,追究其侵權的民事責任。而對于拒不交出他人遺忘物的,則應當以侵占罪論處。,將遺失物占為己有如果數額較大的算侵占。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也常常把將他人的遺忘物(包括遺失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歸為侵占罪。,撿到遺失物不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一)受讓人受讓財產時主觀上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無償方式取得財產的,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三)轉讓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民法典中的共有制度是專為所有權的共有而規定的,但實際生活中,并非只有所有權才能共有,其他財產權,如他物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均可共有。比如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一塊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此種情況就是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享有用益物權。如甲、乙、丙三人分別借款給債務人丁,三人同時就丁所有的房屋設定一個抵押權,份額為均等,并辦理一個抵押權登記時,就發生抵押權的準共有。此種情況就是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享有擔保物權。本條對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準共有做出了規定。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享有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性質上與對所有權的共有沒有差別,為了條文的簡約以及對實踐中這種情況的處理,本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公安機關收到遺失物,應當查找遺失物丟失人,請其認領。或者存放遺失物品招領處,待人認領。自公安機關收到遺失物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公安機關可以拍賣、變賣遺失物,所得價金繳國庫。
拾得遺忘物應當歸還失主,如果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構成侵占罪。
《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主觀:
一、遺失物的處理規則
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喪失占有的動產。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他人遺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實。拾得人與權利人之間法律關系的處理規則是: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物人發出 懸賞廣告 ,愿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同時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
3、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4、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占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 損害賠償 ,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支付的費用。權利人支付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二、拾得遺失物之債有哪些特征
1、遺失物是具體的物。
遺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種權利,比如商標權等知識產權。而且遺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陽光等等。
2、遺失物的界定狀態體現在占有。
比如甲丟了一只手機,那么這個時候手機被界定為遺失物是因為甲喪失了對手機的占有,也就是說甲喪失了對手機的實際控制。這一點是遺失物區別于埋藏物的最核心的特征。
3、是否喪失意思占有不影響遺失物的認定。
所謂意思占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據記憶的意思表示而持續的虛擬占有狀態。是否喪失意思占有只區別于遺忘物和非遺忘物的遺失物,而不區別于遺失物和其他物的特征。因為遺忘物本來就屬于遺失物的一種。比如甲遺忘了背包在公交車上,那由于遺忘,甲喪失了意思占有。但是如果甲無意間丟失了一個背包,那么此時甲在不斷尋找背包的過程中仍然有著意思占有,但該背包依然被認定為遺失物。
三、遺留物與遺失物的區別
1、從占有人喪失對物的占有時的心理狀態而言,遺失物占有人遺失動產時,往往是無意識的,事后也一般難以準確回憶或說明遺失發生的具體地點;而遺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識地將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準確地回憶或說明物所遺留的具體地點或場所。
2、從拾得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言,拾得人對于所拾之物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往往會有直觀的判斷。侵占遺失物與侵占遺忘物所負法律責任迥然,一個只是作為民事糾紛來調解,而另一個要遭受國家刑罰。原因就在于,如果這兩種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主觀惡性是不同的。侵占遺失物的主觀惡性小,所以只賠償;侵占遺忘物的主觀惡性大,所以要受刑罰懲罰。
3、從占有變動模式上,遺失物為“占有—無人占有”模式,而遺忘物采取“占有—占有”模式。[10]正是遺忘物物主的遺忘行為造成場所管理人對遺忘物自動取得占有,不管管理人是否發現并拾取遺忘物。
4、從法律效果上,遺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而遺忘物的拾得人或發現人不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現實生活中,總會有粗心的人對自己的財物不重視因而導致丟失,被遺忘而丟失的財物有可能會被他人拾得,這時如果他人拾得財物而不歸還很有可能構成侵占罪,因為總會有人不清楚侵占罪和遺忘物的定義是什么,因此在這里為您解答什么叫遺忘物和遺失物,請往下閱讀。
一、遺忘物是什么?遺失物又是什么?
(一)遺忘物
法律定義:非基于物權權利人的本意脫離權利人的占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二)遺失物
遺失物指非基于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占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于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于物的占有,不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人喪失對于物的占有的情況,則有種種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種原因遺失;還有其他的情況,例如直接占有人將物遺丟失,對于間接占有人即所有人來講,是為遺失物。再如,無行為能力的所有人將物拋棄,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權的拋棄。但是所有人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慮,將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隱秘的場所,這時所有人并沒有喪失對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遺失物,如果因年長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則為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二、關于遺忘物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關于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遺忘物的社會定義
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對于遺失物而言,如果他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
遺忘物作為侵占罪的法定犯罪對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遺失物,這仍然是我國刑法學界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
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對遺忘物和遺失物予以區別。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而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為疏忽,偶然將其持有的財物失落在某處,以致脫離了自己的控制。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遺忘物與遺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認為遺忘物,又稱為遺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卻其占有之動產,條件有二:其一,喪失須系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須為偶然喪失。
總而言之,不管是遺失物還是遺忘物,他人的財產被拾得都是需要物歸原主的,不然就算不是偷竊或者搶劫,也會構成侵占罪。所以在生活中,如果在路上拾得他人財物請務必歸還本主或者交于警察局,讓其尋找失主,這才是正確的做法。以上是本文對什么叫遺忘物的相關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延伸閱讀:
遺失物遺忘物埋藏物的區別
遺失物與遺忘物處理方法是什么?
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會有什么處罰
【遺忘物】
指物主記得自己財物的遺置時間和地點,由刑法調整。
【遺失物】
指物主不記得財物的遺置時間和地點,由民法調整。
【遺忘物丟失處理辦法】
按照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遺失物丟失處理辦法】
按照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規定拾得他人遺忘物而后占為己有且找到后拒不交出的,根據金額的多少和情節情況,判處不同時間的有期徒刑和不同金額的罰金。遺忘物可以是侵占罪的刑事處罰,而遺失物沒有做規定,但是可以追究遺失物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