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和設計變更區別(合同變更協議書范本)
工程變更和設計變更的區別是什么?
工程變更和設計變更的區別如下:
1、設計變更與變更設計的主體不同
設計變更是設計師根據具體的情況,對原有設計做出的調整變更;變更設計是業主方考慮到實際的需要而做出的變更,而不是因為設計缺陷而需要變更,是要求的變更。
2、設計變更與變更設計的費用承擔方不同
設計變更是的原因有各種各樣的,但是一般都是因為設計師的原因造成的,因此涉及的費用多是由設計部門承擔;變更設計是業主對原方案的變更,產生的費用都是由業主承擔。
3、設計變更與變更設計的確認部門不同
設計變更是設計師對原設計方案的變更,需要先經過業主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確認后才能實施;變更設計的重大變更應經審圖辦審查許可,在建過程中若有較大規劃變更,設計、施工都必須停工,重新設計或重大修改。
擴展資料:
工程變更分類
1、第一類變更(重大變更):包括改變技術標準和設計方案的變動:如結構型式的變更、遂道位置的變更、重大防護設施及其它特殊設計的變更。
2、第二類變更(重要變更):包括不屬于第一類范圍的較大變更:如標高、位置和尺寸變動;變動工程性質、質量和類型等。
3、第三類變更(一般變更):變更原設計圖紙中明顯的差錯、碰、漏;不降低原設計標準下的構件材料代換和現場必須立即決定的局部修改等。
設計變更分類
1、局部設計變更:這是最常見的變更類型,涉及到的范圍較小,通常只影響項目的某個特定部分。這種變更可能是由于客戶需求變化、設計錯誤或不完善等原因引起的。局部設計變更需要針對具體問題進行分析和解決,以確保項目的順利進行。
2、整體設計變更:這種變更通常涉及的范圍較廣,可能會影響到整個項目。這種變更可能是由于市場變化、法規變化或新技術應用等原因引起的。整體設計變更需要對項目進行全面審查和分析,以確保變更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過程性設計變更:這種變更主要涉及到項目中的流程和程序方面的改變。過程性設計變更可能是由于業務需求變化、客戶需求變化或資源變化等原因引起的。過程性設計變更需要對項目流程進行重新設計和規劃,以確保項目能夠按照預期的目標和時間表進行。
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當事人依法經過協商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訂或調整的行為。
在詳細解釋這個概念之前,首先需要理解合同的基本屬性。合同是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同一旦成立,就對當事人產生了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然而,在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各種無法預見的情況,使得合同的履行變得困難或者不可能。此時,如果當事人仍然希望繼續履行合同,就需要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調整,以適應變化了的情況。這種對合同內容的調整,就是合同變更。
從法律角度來看,合同變更是對原合同的修改和補充,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一致,并且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合同變更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那么變更后的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有權拒絕履行。
舉個例子來說明。假設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1000臺電腦的合同。然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市場變化,乙公司無法提供1000臺電腦。此時,甲公司和乙公司經過協商,決定將合同的標的物改為800臺電腦,價格和其他條款也相應調整。這就是一個典型的合同變更的例子。
所以,總結來說,合同變更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常見的一種現象。它既可以是對原合同的修改和補充,也可以是對原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無論如何,都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一致,并且符合法律的規定。
合同變更與工程變更兩者的區別?
合同變更與工程變更兩者的區別有哪些?下面中達咨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以供參考。
建設工程合同中一般都會約定有“變更”條款,在大多數文本中,相對于承包人,發包人有所謂的“設計變更權”。那么,前述約定是否適用于建設工程合同實施過程中的所有變更?舉例來說,在未取得承包人同意的情況下,發包人是否有權將原合同的100%承包范圍通過變更程序,僅留剩余10%的工程內容交由原承包人承接?
為解答上述問題,本文就合同變更與工程變更這兩個似是而非的概念進行分析比較。
一、合同變更與工程變更的概念
合同變更是合同法中明確的一種法律概念,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
工程變更則是在施工合同管理中經常遇到的概念。一些標準合同文本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99版、《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07版《標準招標文件》的部分都出現“變更”、“設計變更”、“工程變更”等概念,均有以下涵義:工程師或甲方認為有必要對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質量或數量作出任何變更,并指令承包商實施這些變更的工作。
以上標準合同中所提及的工程變更或設計變更在表面上看起來與合同法的合同變更是一致的。即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對原合同所規定的內容做了修改。因此,在實踐中往往把兩者混為一談。但由此就產生了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合同法規定了嚴格的合同變更程序,任何一方變更合同必須經對方同意,若工程變更就等于合同變更,那么沒承包商的同意業主是無法進行工程變更的,這意味著如果沒有承包商的認可,業主失去了對工程可能發生變化的任何控制權。這是業主所不能接受的,也是與項目管理實際相矛盾的。
很顯然工程變更不等于合同變更。那么工程變更究竟是什么?有無法律依據工程?
二、工程變更
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工程變更的原因是建設工程具有復雜性。建設項目尤其是土木工程施工極其復雜:工程結構復雜;空間上固定,具有唯一性;采用期貨交易,工期長;受外界因素影響很大,不利的自然界、社會條件會給工程帶來巨大的損失。上述特點給工程的施工帶來許多不確定性,即在雙方簽訂合同時不可能將工程所有的情況確定下來,對于大型土木工程來說更是如此,往往合同雙方簽約的依據只是招標設計圖紙,描述工程具體情況的施工圖紙在簽定合同后才陸續簽發給承包商。在工程項目的細節尚不明了的情況下,承包商與業主簽定合同意味著承擔了下列義務:在招標設計的范圍內,工程(量)發生一定程序的變化,承包商仍然承擔施工義務(對應的權利是以工程量清單中的報價為基礎得到相應的支付),同時,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應預見到由于種種原因,工程的變化有時也會超出招標設計的范圍,但是為了完成工程項目,承包商仍然有義務承擔此工作(可以重新確定一個價格)。當然這些工作都是與完成此工程相關的,否則承包商可拒絕。
合同變更與工程變更的區別是什么?
什么是合同變更?
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合同內容發生改變。
什么是工程變更?
工程變更指的是針對已經正式投入生產的產品所構成的零件進行的變更。工程變更是個總稱,包括設計變更、施工變更。
合同變更和工程變更的區別:
1,概念不同: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基于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行為或法律規定,不改變合同主體而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的現象。
工程變更指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監理人根據工程需要,下達指令對招標文件中的原設計或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方案進行的在材料、工藝、功能、功效、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的改變,統稱為工程變更。
2,用處不同:合同變更適用對象是合同,工程變更適用對象是工程項目。
3,變更內容不同:合同變更并非消滅原合同、設立新合同,而僅僅是在原合同繼續存續的基礎上對原合同某些權利義務的內容作出修改,學說認為變更后的合同與原合同在本質上具有“同一性”。工程變更牽涉到廣泛的管理主題,如物料表管理,變更申請(ECR)及變更指令(ECO),售后服務,成本管理等。
什么是合同變更,什么是工程變更,二者的區別是什么?
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基于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行為或法律規定,不改變合同主體而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的現象。
工程變更指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監理人根據工程需要,下達指令對招標文件中的原設計或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方案進行的在材料、工藝、功能、功效、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的改變,統稱為工程變更。
2,用處不同:合同變更適用對象是合同,工程變更適用對象是工程項目。
3,變更內容不同:合同變更并非消滅原合同、設立新合同,而僅僅是在原合同繼續存續的基礎上對原合同某些權利義務的內容作出修改,學說認為變更后的合同與原合同在本質上具有“同一性”。工程變更牽涉到廣泛的管理主題,如物料表管理,變更申請(ECR)及變更指令(ECO),售后服務,成本管理等。
擴展資料:
工程變更種類:
1,立即變更: 當產品發生重大瑕疵,經追查后是某個關鍵零件的質量問題,為了不讓影響面擴大而采取的果斷措施。這種狀況存在于許多種產品,如運輸工具中的汽車、飛機,信息產品中的電腦與通訊設備,嚴重時不僅要處理倉庫及現場的瑕疵零件,甚至有時連賣出去的產品都還要設法更換零件。
2,用完變更:大部分的工程變更屬于這個種類,意思是說等到舊料用完后再使用新料。
3,某批變更:有些行業的工作程序非常嚴謹,如果工單的用料不同于標準料表中的內容時,必須通過申請的手續才能變更(雖然產品的標準料表并沒有變化)。
4,擇日變更:指的是以某個具體日期作為工程變更生效的時間指標。
5,累計生產數量變更: 有些以進口套件( KD,Knock Down ) 方式生產的產品, 為了有效控制 KD 件與 Local 件的相關設變,以產品的累計數量為控制變更生效的生產數量指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程變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