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與緩刑的含義是什么(拘役和緩刑的區別)
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什么意思
人民法院對犯罪人員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的具體意思指的是判處對方的刑罰拘役為六個月,但是對其先不用進行關押,先會給予六個月的考驗期,當緩刑考驗期結束后,原判的刑罰拘役六個月就不再去執行并且公開予以宣告。
法律分析
拘役本身是一種相應的刑事處罰手段,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刑罰種類中的其中之一。主要指的是在短期時間內剝奪其罪犯的人身自由,就近對其拘禁并且強制勞動的一種刑罰。拘役的期限一般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在執行拘役期間,對于被判處了拘役的相關犯罪分子,應當由公安機關就近對其執行。犯罪分子在被拘役的期間是可以每個月回家一至兩次的,如果參加了勞動的話就會酌情對其給予一定報酬。拘役也是宣告緩刑的對象之一。緩刑指的就是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的期限內附條件是不會執行所判刑罰的相關制度,是對所處刑罰的暫緩執行,經過人民法院法定程序確認后已確定構成犯罪、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對其定罪但是暫不執行所判處的相應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拘役緩刑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關于拘役與緩刑的定義。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一種短期自由刑,其期限為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適用于犯罪情節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案件。緩刑的適用條件是,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在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緩刑是一種暫緩執行的措施,是出于對短期自由刑和徒刑的缺陷,防止犯人交叉感染,改善和教育犯罪人等目的而設立。
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拘役緩刑是什么意思
拘役緩刑是指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同時滿足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條件,可以宣告緩刑。如果犯罪分子是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滿足上述條件應該宣告緩刑。拘役本有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宣告緩刑后,可在社區矯正機構下執行。判拘役緩刑的意思是罪犯被判處拘役,同時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先不執行實際刑罰。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意思是暫不執行刑罰,在六個月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遵守緩刑考驗期規定的,六個月后就不再執行。緩刑是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或者不屬累犯的犯罪分子適用的量刑制度。
一、從中國刑法分則有關拘役的規定可以看出,其適用對象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
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刑法分則中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二)拘役多適用于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中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占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三)在中國刑法分則中,設置拘役刑的條文絕大多數是把拘役作為最低法定刑規定的
二、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拘役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關押的犯罪分子
由于拘役是一種較輕的刑罰方法,它主要適用于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分子。
(二)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樣僅是限制被執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三)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拘役雖與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樣短期剝奪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質卻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種司法處分,而拘役則是一種刑罰方法,在性質、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以及適用期限與上述幾種拘留措施都有明顯的區別。
(四)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在監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和拘役有什么區別
緩刑和拘役其區別在于:
1、執行方式不同。拘役一般是在看守所執行;緩刑暫不執行收監。
2、定義不同。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3、適用對象不同。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刑法分則中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綜上所述,司法審理的過程中,司法機關需要根據實際犯罪事實以及調查取證情況來進行量刑適用,涉及到犯罪事實成立的,并且可以適用于拘役的,可判處拘役,但是否可以適用于緩刑也應當根據緩刑的適用條件來進行認定,避免造成法律適用錯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