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利義務終止(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區(qū)別)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是指
指因符合法定的或約定的條件,合同的債務債務終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包括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因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是指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是指:因符合法定的或約定的條件,合同的債務債務終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
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合同權利義務合同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其內容就為合同權利義務。合同權利義務是由合同條款確定的。
因此,作為合同內容的合同權利義務與作為合同內容的合同條款是相互聯(lián)系的,都是合同的不同含義中的合同內容。合同義務是合同關系中義務人一方所負擔的義務。合同義務是由當事人約定的。
因此,《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該條第2款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依上述規(guī)定,合同義務既包括當事人約定的義務,也包括當事人依法律規(guī)定應負擔的義務。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后,由于情況或條件的變化或其他原因,致使需要第三人加入到合同中來,享有其中的某些權利、承擔某些義務,受該合同某種程度約束的一種法律行為。合同轉讓包括權利的轉讓、義務的轉讓或權利義務共同轉讓。
附隨義務是附隨于主給付義務的,兩者的區(qū)別主要在于:
第一,主給付義務是自始就確定的,決定著合同的類型,直接影響著合同目的的實現。而附隨義務是隨合同關系的發(fā)展而產生的,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第二,主給付義務在雙務合同中構成對待給付,一方未履行主給付義務的,會發(fā)生履行中的抗辯權。而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于對待給付,不能發(fā)生履行中的抗辯權。
第三,一方不履行主給付義務的,可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而一方不履行附隨義務的,不構成根本違約,對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僅得請求賠償。附隨義務也不同于從給付義務,通說認為,兩者的區(qū)別主要在于:附隨義務是權利人不得訴請義務人履行的義務。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什么原則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雙方當事人因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合同無論是否履行完畢,當事人都應當根據合同的交易習慣,依法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按照合同約定以及交易習慣等履行保密義務、通知義務、協(xié)助義務等,如果一方拒不履行上述義務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雖然上述義務不一定會在合同中有明確的記載,但是出于誠信原則,其屬于隱形義務。
合同終止以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注意的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算條款是合同中相對獨立的部分。
所謂結算條款,就是當事人把某個時期的各項經濟收支往來核算清楚的約定;清算在此意指金錢債務的了解。同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法的條款一樣,合同中結算和清算都不因合同的終止而影響其效力。
合同終止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債權人應將負債字據返還于債務人。債權人如能證明字據滅失,不能返還,應向債務人出具債務消滅的字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對嗎
法律主觀: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事由包括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債權人免除債務 、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以及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終止和終止合同的區(qū)別
法律主觀:
合同中止是指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現的情形或者雙方臨時達成一致意見,暫時停止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今后影響中止的情形消滅后或者按照臨時意見可啟動履行合同。合同終止即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停止,不再繼續(xù)履行。合同終止和合同中止的區(qū)別是什么,在司法實踐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的終止 區(qū)別于合同的轉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同于合同的轉移。合同的終止,是指 合同的內容 客觀上不復存在,它已經不須再履行或者無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轉移只是合同主體的變化,它仍然須履行,而且應當繼續(xù)履行。所以,合同的轉移并不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 2、合同的終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合同的中止是指 合同的效力 因某種原因的發(fā)生而暫時停止,而合同的終止為合同效力的完全終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規(guī)定:如果具有合同的債務履行完畢、債務相互抵銷、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等情形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或者合同被解除的,其權利義務也終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五百五十九條
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法律客觀:
終止合同后的權利義務有哪些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依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為合同的絕對終止,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清滅、解除、終期屆至等為合同的相對終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滅。1、清償清償是按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行為,即按照約定履行。2、解除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3、抵銷抵銷,又稱“充抵”,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4、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一項制度。5、免除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之關系的意思表示,因債權人拋棄債權,債務人得以免除清償義務。6、混同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兩種法律關系同歸于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的現象,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于一人,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以及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于一人,債的關系須有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存在方能成立,當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人時,債權債務當然消滅。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和合同解除的區(qū)別
法律主觀: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合同關系客觀上不復存在。根據定義來看,二者極為相似,即都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效力。但是二者還是有區(qū)別的,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于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于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于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xié)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