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情形
法律主觀: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 支付經濟補償金 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主動表示不續簽原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 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 2.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期限 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 被解除勞動合同 ,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是什么1、經濟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與經濟補償金不同,經濟賠償金具有懲罰性,是一種懲罰性賠償。2、用人單位“違法”是勞動者請求賠償金的前提,勞動者如果發現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權請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3、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備注: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4、賠償金的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損害賠償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勞動者兼職,對本職工作有嚴重影響或經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趁人之危手段訂立勞動合同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的標準: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這要看實際情況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情形,若是符合那么單位就需要根據勞動者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數額,一般工作滿1年的,就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法律規定了一些情形下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解除勞動關系后雙方協商約定、勞動者提前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因工傷或職業病被宣告喪失勞動能力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某些情況下,雇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包括:1. 解除勞動關系后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不支付補償金;2. 勞動者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同意的;3. 勞動者因工傷或職業病被宣告喪失勞動能力,并依法領取工傷保險待遇;4. 勞動者因年老體弱不能勝任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5. 員工試用期內,發現員工不符合公司招聘條件,解除勞動合同;6. 勞動者不同意公司調整工作崗位并提出辭職。此外,如果勞動者實施了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者因勞動者自身原因造成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形僅為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之一,雇主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該依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
如果企業裁員,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如果企業裁員,通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具體情況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斷和處理。例如,如果企業因經營困難需要裁員,應當先進行內部協商并盡量采取其他方式避免裁員。如果確實需要裁員,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并告知員工有關權利和義務。
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有所規定,但具體情況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雇主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下列情形,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同意的;(二)勞動者因工傷或職業病被宣告喪失勞動能力并依法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因年老體弱不能勝任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四)勞動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再續訂的;(五)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勞動合同終止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包括哪幾項?
勞動合同終止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包括:
1、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等等。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企業在以下情況下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職工主動辭職的;
2、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4、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6、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職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首先,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若不打算繼續雇傭勞動者,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次,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后,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同樣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幾種情況都是基于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特殊情況或者爭議,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需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同時,雙方應當積極溝通協商,盡量通過友好方式解決問題,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總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是多種多樣的,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進行具體分析。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當了解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