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如何認定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是什么呢



詐騙罪如何認定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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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如何認定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是什么呢
1、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主觀:
詐騙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信用卡詐騙罪 是指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為。兩者的差別在于后者利用了信用卡事實詐騙,而前者不限于使用何種方式。 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屬于刑法中的法條的競合,我國刑法中規定了一些特殊類型的詐騙罪,比如 集資詐騙罪 、 貸款詐騙罪 、 票據詐騙罪 、 金融憑證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 有價證券詐騙罪 、 保險詐騙罪 、 合同詐騙罪 、 騙取出口退稅罪 等,這些詐騙犯罪與詐騙罪之間存在著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法條競和關系,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以特殊類型的詐騙罪論處。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