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區別是什么



集資詐騙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區別是什么
集資詐騙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區別是什么
非法集資與集資詐騙的區別在于:
1、行為方式不盡相同;
2、行為的目的不同;
3、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公司財產的所有權,而后者主要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依據《追訴辦法》,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受到刑事追究: (1)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綜上所述,我國對于一些非法犯罪的行為都會制定相應的罪名,在處罰的時候按照對應的罪名來進行處罰,而非法集資并不是一個獨立存在的罪名,實際的犯罪過程中包括了集資詐騙罪還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罪名,根據犯罪情況進行處罰。
法律主觀:
(一)客體特征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股票發行和公司、企業債券發行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對象是股票和債券,其中股票發行既包括首次發行也包括增資發行。而債券發行既包括公司債券,也包括企業債券。所謂股票是 股份有限公司 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干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同股同權,同股同利。所謂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 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 有限責任公司 ,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 發行公司債券 。 (二)客觀特征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擅自發行股票 或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是指《證券法》第10條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吧米浴笔侵肝聪蛴嘘P部門報請批準或者已經報請批準,但沒有未獲得批準或已申請還批準未批下來,或批準被撤銷,或獲批準后超額超期發行。“數額巨大”是指犯罪數額達到一定的標準,僅僅是指行為人已經向社會公眾擅自發行的數額;“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其他嚴重情節”是指行為人無法及時清償或清退,使得廣大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并遭受了較為嚴重的經濟損失或是引起眾多投資者不滿,甚至影響社會穩定、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情形。具體的數額標準將在后文詳述。 (三)主觀特征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明知他人從事 欺詐發行股票 、債券,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四)主體特征本罪為一般指主體,即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不管是單位還是個人,在發行債券之前,是需要先獲得相關國家機關的同意的。在被批準發行債券之后,將債券發行出去之前,也需要判斷一下債券是否是被偽造的。若是違反了這些規定,債券發行出去之后,無疑是會引起民事糾紛的。
法律客觀: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證券發行管理秩序及其社會公眾、法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凡不具備公司資格者無權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其次,即便是公司、企業要發行股票、債券,也須經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诖?,凡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1)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者,其行為顯然侵犯了我國證券管理秩序和認購人(包括法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情節嚴重者構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所謂股票,指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所謂債券,指公司或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本罪的直接危害對象是證券的認購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單位和自然人;間接危害對象包括在市場競爭大潮中與本罪行為人競業的其他特定的或非特定(潛在的)的經濟實體。 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所謂單位,指通過工商登記程序設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單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單位,均能成立本罪主體。 刑法對本罪的犯罪主體沒有身份限制規定,但學理上對本罪單位犯罪主體的有關資格問題,存在分歧。分有資格說、無資格說和無限制性說三種觀點。第一說認為能夠成立本罪主體的只能是有資格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說持論相反,認為能夠成立本罪主體的一般是不具備發行證券資格的單位;第三說則認為本罪主體沒有其他資格限制,只要是單位即可。對此三種意見,我們贊成第三種觀點。理由是: (1)從法律規條看,一般而言,但屬有特定身份要求者,刑法均明文作出特殊主體規定——如新刑法上有關公司犯罪專節中所分別規定的虛報注冊資本罪、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非法清算公司財產罪等即是;另外新刑法上所規定的虛假發行股票、債券罪,雖然條文本身未對犯罪主體作出限制性規定,但因其行為者,必須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其發行股票、債券后,方能行為(制作招股說明書、認股書或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因而其犯罪主體實際上也是特定的身份犯。然而,新刑法本條所敘明的罪狀并未對本罪主體有所限制,因而本罪主體不應當是身份犯。 (2)從現實的需要看,現實經濟實踐中,不僅有真公司未經批準發行公司股票、債券者,也有相當部分假公司、企業未經批準發行公司股票、債券者,且其危害后果往往更加嚴重、影響也更加惡劣,對此情節嚴重者,不能不繩以刑罰。 (3)持有資格論者認為,如無資格者實施了擅自發行股票、債券、情節嚴重者,可按詐騙罪論處。我們認為此說欠妥,因為在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的情況下,無論是有資格者還是無資格者,其發行假股票、假債券的行為雖然有詐欺公眾的一面,但其在主觀犯意上,還與詐騙罪有區別,對此本文將在后文專論。此外,從犯罪客體上看,本罪除公私財產外,還侵犯了其他特定的法律秩序---國家對公司證券的發行管理秩序,因而其直接客體已不單純是公私財產權,而是雙重客體。為此仍按一般詐騙罪處理恐有欠妥貼,而況新刑法已經將其設定為特別犯罪,更無必要且不應當按詐騙罪論處,而宜認定為本罪。這樣作既符合立法規定,又方便司法認定,也有利于集中打擊違反金融秩序的犯罪。 客觀要件 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務必實施了下述擇一行為且達到法定后果: 第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而擅自發行股票。未經批準,在此包括沒有報請上述法定機構批準以及雖然業已上報但未獲批準兩種情況。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票,在我國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或股份公司本身發行。公司尚未正式設立時,由發起人發行股票。其中,凡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后,方能在社會公開募股。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后欲發行新股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報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诖?,這里所謂擅自發行股票,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機關批準擅自發行股票者;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機關批準擅自發行股票者; (3)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機關批準擅自發行股票者。 第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而擅自發行公司、企業債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資格發行公司債券的只能是:(1)股份有限公司;(2)國有獨資公司;(3)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4)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此類公司要發行公司債券,須先由董事會制定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并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報請批準后,方能發行。因而所謂擅自發行公司債券,既包括上述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上述其他國有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擅自發行公司債券者;也包括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擅自發行公司債券者。 除上述行為外,新刑法還要求:必須發行“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才能成立本罪。意即,除實施了上述任一種或兩種行為之外,行為者還必須:或是發行數額巨大、或是后果嚴重;抑或雖然發行數額夠不上巨大、后果夠不上嚴重,但有“其他”嚴重情節者,才能成立本罪。至于“數額巨大”的確定數額幾何、“后果嚴重”或“其他嚴重情節”的確定涵義若何,尚待最高司法機關的有關司法解釋明文釋定。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有必要強調的是,雖然在本罪場合,行為人的故意往往表現為(擅自發行)行為上的故意,但刑法上的故意,主要是針對危害后果而言,而不是針對行為本身而言(實際上,過失犯罪的場合,行為人就其“行為”本身而言往往是故意的),因而在主觀不法要素上,本罪行為人不僅僅須明知其發行股票、公司債券需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而故意地未予報批、或者明知申報以后未經批準而擅自發行公司債券或股票;而且必須是明知其擅自發行股票、債券有害于社會而仍然行為者,方能構成本罪的“故意”。過失實施此類行為者不能成立本罪。例如,在尚待審批過程中,因主觀主義地認為先發行一步根本不至危害社會、而輕率地未待批準而先行發行股票、公司債券者,因不具備刑法意義上的“故意”,不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者,可根據其行為后果及其情節輕重狀況認定為其他瀆職犯罪或給予有關行政違法處分。
一、集資詐騙罪是怎么認定的 (一)客體要件。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有的以引資合作經營為名,有的以共同投資為名;有的采取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將從社會上騙取的錢財據為己有。這種犯罪直接損害了投資者的切身利益,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因此, 刑法 增設了集資詐騙罪,并規定了嚴厲的 刑罰 。 (二)客觀要件。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一種手段。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集資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1、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無此目的,其行為屬于一般的集資借貸。即使行為人為獲得集資款而行意夸大了回報集資的條件,而且集資后因經營管理不善或市場因素變化等原因造成虧損而無力償付集資本息并引起糾紛的,也只能按 債務糾紛 處理,而不能以犯罪論處。 2、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如果數額不大的,不應認定構成犯罪。 (二)區分集資詐騙罪與 詐騙罪 的界限 集資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詐騙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詐騙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兩者區別主要是: 1、犯罪的對象不同。 本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財物;但后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并獲取其錢財。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 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財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或借給欺騙人;但本罪不僅要使用詐騙方法即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而且還是以聚集資金的名義進行的,被騙人交付錢財是認為所交付的資金是集資而營利,而沒有其他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