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方式及區別是什么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1、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于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3、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4、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5、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
1、定義不同,債權人指的是銀行或金融機構借貸人和供應商。他們或者給予了公司貸款,或為公司提供了存貨物資和設備;而債權人則是指債之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2、權利不同,債權人的權利有:代位權、轉讓權和撤銷訴權;而債務人的權利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債權無效抗辯權;
3、行使的義務不相同,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有義務按照合同所約定的條件向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同時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其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綜上所述,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的區別:1、概念不同,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實現流程不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睹穹ǖ洹返诹侔耸邨l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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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的區別
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上,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實現流程上,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后,債權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債務人被強制執行后仍未能清償的,則保證人對未受清償部分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中: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一并承擔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主要有:1、承擔責任的具體做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2、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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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一般保證指的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的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而連帶責任保證指的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兩者之間的區別就在于連帶責任的不同以及時間的長短要求不同。
第一,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主債務,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也就是具備一定的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和主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是連帶關系,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即可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那么,無論債權人選擇的是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債務賠償。
第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和主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承擔問題,同樣適用于連帶責任法律規定,并且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和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著連帶債務責任問題,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之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具有求償權,也就是說,一般擔保人僅有求償權,但并不會擔負較大的責任。
第三,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無約定或者是約定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是由當事人兩者之間的約定去決定的。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比較強,對于債權人來說是非常有利的,對于保證人來說,他的負擔也是相對要沉重一些。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尚且較為弱,對保證人的負擔也是較輕的。
一般擔保和責任連帶擔保都處于我們的民間借貸中,擔保人是出于面子為自己的合作伙伴去簽字,作為擔保人而減輕自身的責任,在擔保合同中,要注明自己在擔保期間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自己才能承擔擔保責任,這樣的話是可以對自己的利益做一個保護的。
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有什么區別
一、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有什么區別
1、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有五個區別:
(1)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
(2)使用的法律不同;
(3)權利和義務不同;
(4)責任保證的方式不同;
(5)擔保力度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二、保證擔保都有哪些方式
1、一般保證。對一般保證做出了明確約定,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2、連帶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擔保和一般擔保的區分
連帶擔保和一般擔保屬于擔保的兩種方式。一般擔保是指當事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擔保則是,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主要區別是: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否則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對于連帶擔保的,只要出現債務沒有履行或者約定的情形,不需要存在債務人債務履行不能,債權人便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或者債務人、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對于一般保證,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對于連帶擔保的無此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的區別
一、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的區別是什么
1、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的區別如下:
(1)責任不同,連帶擔保責任更大。一般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要輕,就是在法院沒有對被擔保的人強制執行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權拒絕承擔擔保責任;而連帶擔保的擔保責任要大,就是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同時承擔責任;
(2)享有先訴抗辯權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保證擔保都有哪些方式
保證擔保都有以下方式:
1、一般保證,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的方式依《擔保法》的規定分為兩種:一為一般保證,一為連帶責任保證。二者最主要的區別是:
一、性質不同
1、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二、前提條件不同
1、一般保證:享有先訴抗辯權。
2、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以放棄先訴抗辯權為前提的。
三、承擔責任不同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連帶責任保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一般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