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開庭能當場裁決嗎(仲裁開庭后多久出判決結果)
勞動仲裁開庭調解書是當場簽字嗎
一、勞動仲裁是不是當場裁決
勞動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后,是不是當場裁決,依據實際的案情而定,如果案情比較簡單的,可以當場作出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四十五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二、什么情況下能提起勞動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正式在編員工之間發生爭議屬人事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因而不屬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勤人員及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屬勞動爭議。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其員工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也屬勞動爭議。
三、仲裁裁決多長時間送達
裁決書和調解書的生效期限是怎樣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2條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7日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庭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后,并不立即產生法律效力。
《勞動法》第83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0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書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也就是說,任何一方當事人在15日內起訴的,裁決書則不產生法律效力。
由此看出,仲裁裁決書與仲裁調解書的生效時間是不同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簽收的時間就是調解書開始生效的時間。
仲裁庭是當場宣布判決結果嗎
勞動仲裁開庭是不會當場裁決的,要經過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的合議和起草,然后由領導人員核稿,簽發以后才能做出來,仲裁委員會應該在收到仲裁申請以后的45天之內做出裁決的,特殊情況可以延長。
一、勞動仲裁開庭能當場裁決嗎?
1、勞動仲裁開庭是不會當場裁決的,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二、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有如下幾項: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他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工作已經完畢,通常勞資雙方也會很快拿到仲裁裁決書的,另外,由于對仲裁裁決書是不可以上訴的,所以即便員工或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裁決有爭議,也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仲裁開庭當天會有結果嗎
勞動仲裁開庭審理是當天裁決嗎
不一定。
勞動仲裁案件按法律規定一般45天內結案,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期,一般開庭當天是不會拿到裁決的,不可能那么快的,需要等10-15天,仲裁的案子不會就一個,仲裁員很忙的,所以不能急。
法律依據:《仲裁調解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單位能否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開庭審理是當天裁決嗎 勞動仲裁開庭審理并不一定馬上出裁決的結果,要是當事人對于裁決的結果不滿意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維權。關于勞動仲裁開庭審理裁決的內容,建議你可以在線咨詢律師得到更多答案,或找律師電話咨詢。
勞動仲裁開庭后多久能拿到裁決書
勞動爭議發生后,經協商或調解無法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或調解,直接申請仲裁。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案件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內拿到裁決書。律師建議當事人在勞動仲裁開庭后,積極與仲裁委員會進行溝通,盡快拿到仲裁裁決書,更高效的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仲裁開庭能當場裁決嗎
勞動仲裁一般不會當庭出裁決,因為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會及時作出裁決,所以不會當場裁決。
一、仲裁開庭與裁決的說法
1、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2、仲裁裁決是由仲裁庭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
3、仲裁裁決在所有締約國或地區均可得到承認和執行;
4、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時效的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二、勞動仲裁可以當庭裁決嗎?
1、勞動仲裁可以當庭裁決,但勞動糾紛案件是否會當庭作出裁決,要依據實際案情而定。
2、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裁決,在法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的情況下,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勞動仲裁開庭會當庭裁決嗎
1、仲裁的裁決書不是當庭做出的。要經過合議,起草,核稿,簽發才能做出的。
2、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裁決法》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仲裁開庭幾天出裁決書
仲裁庭開庭后十五日內會作出仲裁裁決書。勞動仲裁案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應當結案,最長期限不超過六十日。仲裁庭開庭審理是在仲裁員主持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參加,對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_處理的活動。仲裁庭在聽取申訴和答辯后,就當事人爭執焦點進行詢問,以_清事實,依申訴人、被訴人順序征詢雙方最后意見。對當事人再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作成調解書,終結仲裁程序。調解未成協議的,由仲裁庭評議后作出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庭開庭后多久出裁決書
仲裁庭一般情況下開庭之后十五天內出裁決書。仲裁裁決書是指仲裁庭在認定證據、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對當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或反請求及其相關事項作出決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和修改。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權的集中體現,是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文件。仲裁裁決書既反映了仲裁庭審理案件的水平和公正性,又直接影響仲裁機構聲譽和形象。一份好的裁決書,不但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自覺地履行,而且可以迅速有效地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高市場經濟的效率。因此,制作好仲裁裁決書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五十一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有哪些?
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有:
1、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實重新申請仲裁。生效后的裁決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經濟糾紛的最后決定,不得再爭議;
2、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生效后,已是期滿不訴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爭議。如當事人再起訴,法院可不受理;
3、當事人必須遵照生效裁決的條款和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勞動仲裁開庭是當庭宣判嗎
法律主觀: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裁決 勞動爭議案件 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第三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