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情況(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情況怎么填)
什么是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什么工作時
什么叫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集體合同的協商與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51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又稱團體協約、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談判所締結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企業,另一方是工會組織或勞動者按照合法程序推舉的代表。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企業和勞動者個人。
2、內容不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是關于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標準的約定,以全體勞動者共同權力和義務為內容。勞動合同的內容只涉及單個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3、功能不同: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是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為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設定具體標準,并作為單個勞動合同的基礎和指導原則。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確立勞動者和企業的勞動關系。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規定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凡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一律無效,故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
對于你提出的問題,我已經整理出來了,企業職工代表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就是集體合同。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什么情況下必須簽訂集體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擴展資料:
基本特征:
集體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體基于平等、自愿協商而訂立的規范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除此以外,集體合同還具有其自身特征:
(1)集體合同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議。在集體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單位。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數人組成的團體。特別是職工方.必須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才能成立。
(2)集體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集體合同中,勞動標準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
(3)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強調用人單位的義務,如為勞動者提供合法的勞動設施和勞動條件。
(4)集體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為有效。
(5)集體合同受到國家宏觀調控計劃的制約,就效力來說,集體合同效力高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6)集體合同是一項勞動法律制度;
(7)集體合同適用于各類不同所有制企業;
(8)集體合同的訂立,主要通過勞動關系雙方的代表或雙方的代表組織自行交涉解決;
(9)集體合同制度的運作十分靈活,沒有固定模式,并且經法定程序訂立的集體合同,對勞動關系雙方具有約束力;
(10)集體合同制度必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勞動關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外商投資企業集體合同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 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 職工聘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 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 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 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 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 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 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 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 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 勞動保險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如何制定基層工會國有企業集體合同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建立和協穩定的企業勞動關系,維護勞動雙方關系的合法權益,規范雙方的行為,鼓勵雙方團結合作,共謀企業發展,集團公司與工會(代表全體職工)建立協商制度,根據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遵循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為一體,是雙方協調勞動關系中必須遵守的共同準則。
集團公司與職工簽訂的確立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抵觸。
第三條集團公司堅持做到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尊重工會依法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集團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以工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為主,取得職工群眾的支持和工會的合作。
第四條工會支持集團公司依法行使職權,在維護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的同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樹立愛國主義思想,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集團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企業雙文明建設。
第二章勞動合同
第五條集團公司用工應實行勞動合同制。企業招聘的職工,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通過勞動行政部門鑒證。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文本由集團公司提供,企業在制定和修改勞動合同文本時,應以工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為主。
工會與集團公司應對職工明確指出合同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集團公司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企業與職工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可自行協商解決,如有爭議,可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或不愿調解的,也可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第八條集體合同職工一方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九條集團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實行每日8小時工作制,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國家規定新工時制度。
第十條集團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類休息休假日制度。有關實行帶薪休假制度,等國家明確規定后,集團公司制訂具體實施辦法,集團公司在制訂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和職工意見。
第十一條集團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控制延長工作時間。企業確有緊急生產任務和特殊情況,經與工會和職工本人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職工應予理解和支持,同時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工資與津貼
第十二條集團公司按照國家勞動工資政策規定,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依法確定本企業工資制度,包括各類專項津貼。
企業有關部門在制定和變更企業工資分配制度時,應聽取工會和職工意見,企業提出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十三條對計件工作的職工,企業應當根據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十四條企業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應當支付工人加班工資。平均加班按不低于工資的150%支付工資;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不低于工資的200%支付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按不低于工資的300%支付。
第十五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職工本人,公司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的工資。
第十六條集團公司根據企業效益和物價水平,不斷提高職工工資水平。企業實行省、市政府確定的城鎮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以確保職工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章安全生產與勞動保護
第十七條集團公司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安全生產與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并制訂企業相應的規章制度,切實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強和改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定期進行專項體檢,以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八條工會應積極參與企業安全生產與勞動保護規程的制定,支持集團公司勞動保護管理,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培訓和管理,配合行政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檢查、監督,確保職工人身安全和企業財產安全。
第十九條集團公司根據工種、崗位的勞動保護需要,為職工發放相應勞動防護用品,為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
每年夏暑高溫期間為完成生產任務和確保職工身體健康,集團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冬季搞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二十條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參與事故的調查、分析,并做好處理工作。
第六章勞動保險、福利與教育培訓
第二十一條集團公司根據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并按省、市政府的規定為職工支付各項社會保險基金。
第二十二條集團公司制定和修改職工醫療費管理制度需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應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意見并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職工的家屬勞保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集團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14%的福利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盈余公積——公益金中提取50%用于職工集體福利。
職工福利基金,不得挪用。工會有權協助并監督集團公司合理安排使用,集團公司行政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基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集團公司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不斷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醫療、幼托、衛生等條件,繼續為職工提供餐補。
工會要協助行政加強對職工食堂、醫務室、浴室、宿舍、衛生室、幼兒園的管理、檢查、督促工作,更好地為職工服務。
第二十五條集團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經過雙方協商同意后實施。重大問題提交職代會討論。
第二十六條集團公司根據國家規定提取職工工資總額15%的教育經費,專款專用。企業有關部門負責職工的崗前、崗中及轉崗的專業技能培訓與教育,幫助職工提高專業文化知識。工會應配合企業做好對職工培訓工作。
第七章紀律與獎懲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企業正常生產、工作秩序,保護企業和全體職工利益,企業有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本企業的勞動紀律和獎懲制度。
制訂有關規章制度時,應有職工代表參加并在充分聽取工會的意見后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集團公司對模范遵守企業規章制度,保衛企業財產和人身安全,在企業兩個文明建設中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稱號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損害企業和他人利益、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工作秩序者,應給予批評教育,并根據情節輕重,后果大小,依法、依規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解約除名、開除或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
第三十條企業對職工進行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處理時,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工會意見,在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申辯后由企業決定。
開除職工時,工會應參與調查和文件會簽。
工會認為企業對職工的處理不適當、違反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重新處理,職工本人也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第八章集體合同的履行和保障
第三十一條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企業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為保證本合同有效實施,集團公司與工會建立合同履行通報制度,一年內不少于兩次,通報合同履行情況,協商就履行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和合同未盡事宜。集團公司和工會一方認為有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另一方。
第三十二條為保證本合同的全面履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簽約雙方,雙方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三十三條雙方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爭議,應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九章期限與變更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有效期為3年。
第三十五條合同期內其中一方認為有必要修改時,必須提出書面修改建議遞交另一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方能修改。雙方協商一致的決定事項經雙方簽字后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并向有關部門備案。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合同期滿前30天,如果任何一方均未提出重新商談簽訂新的合同,則本合同在以后3年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條雙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情況可以解除終止合同:
(1)雙方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的情況出現,使合同無法履行。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協商后確定。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的所列條款,如與國家有關法規和上級規定相抵觸時,則按國家法律和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提交雙方簽字。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條本合同一式11份。雙方各執1份、雙方各存檔1份、黨委1份、報市勞動局3份、市經委、市總工會、市××工業局各1份備案。
集體合同的利與弊
集體合同可以帶來一些明顯的利益,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可能的弊端。
首先,集體合同的主要利益之一是它可以為雇員提供更強大的談判力量。當員工單獨與雇主談判時,他們通常處于較弱的地位,因為他們個人的工作和生活可能會受到威脅。然而,通過集體談判,員工可以團結起來,形成一個更強大的聲音,從而更有效地爭取自己的權益。此外,集體合同還可以為員工提供更明確和穩定的雇傭條件,減少因不確定性和不公平待遇而引發的爭議和糾紛。
其次,集體合同還可以促進勞資關系的和諧穩定。通過集體談判和協商,雇主和員工可以更好地理解彼此的需求和關切,從而建立更加合作和互利的關系。這種關系可以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提高員工的工作滿意度和忠誠度,進而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和競爭力。
然而,集體合同也存在一些可能的弊端。首先,集體談判可能會導致談判過程緩慢而復雜,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此外,由于集體合同通常是長期協議,一旦合同條款不再適用于變化了的情況,就需要重新進行談判和協商,這也會帶來一定的成本和時間成本。另外,集體合同可能會限制企業的靈活性和創新性,因為合同中的條款可能會規定員工的具體工作職責和薪酬水平等細節,這可能會對企業的運營和發展帶來一定的制約。
綜上所述,集體合同既有利又有弊,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權衡和抉擇。在決定是否簽訂集體合同時,需要考慮到企業的實際情況、員工的需求和利益、以及勞資關系的歷史和現狀等因素。
企業為什么要簽訂集體合同
一、正面回答
集體合同,是指勞動者一方與用人單位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通過集體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社會保險與職工福利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二、分析詳情
體合同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以上參會人需要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討論,聽取意見,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同時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三、集體合同的內容包括什么
1、勞動標準條件規范部分,這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
2、過渡性規定,主要包括因集體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的解決措施,優先招用被解雇的職工等;
3,關于集體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規定,包括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限,變更解除條件等;
4、在我國公有制企業中,因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根本的利害沖突,企業經營者與職工及其代表者工會同樣關心企業生產的發展,關心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物質文化生活條件。
如何查詢自己所在公司是否簽訂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的查詢有2種方法:
1,直接詢問公司工會,因為是由工會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
2,向當地主管勞動行政部門了解,集體合同要備案的.
從你目前的情況來看,一般涉及2個方面維權:
1,由于用人單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可能有集體合同,仍屬違法;所以可以要求自2008年2月起支付2倍工資;
2,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依此認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單位支付本企業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
企業為什么要簽訂集體合同
實行集體合同制度的原則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集體合同是科學地協調企業與職工之間利益關系的法律制度。
第二,集體合同把企業經營者和職工及其代表者工會之間的義務用合同形式確定下來,使他們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共負責任、共享利益,為企業的興旺發達提供了可靠保障。
第三,簽訂集體合同,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有效法律手段。
第四,簽訂集體合同,有利于增強企業活力,促進生產發展。
一、哪些企業有權簽訂集體勞動合同
1、依法成立的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非獨立法人企業如果與同級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簽訂集體合同,必須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托,方可代表行政方與職工方進行協商。
2、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應先申請建立工會組織或民主選舉一定數額的職工代表。
3、已經建立勞動合同制度。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首先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然后再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4、已經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具有較完善的集體協商辦法。包括:雙方代表的產生、變更方法和代表的權利義務;雙方協商的原則、內容和程序等。
二、集體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職工自愿結合而成的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代表,勞動者個人一般不能單獨同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而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而另一方通常是勞動者個人。
2、合同的內容不同:集體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集體勞動的勞動條件、福利待遇等,明確有關用人單位的整體性措施;勞動合同則儀限于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
3、適用范圍不同:集體合同適用于用人單位的全體勞動者,即一份集體合同適用于用人單位的每一名勞動者;勞動合同則只適用于勞動者個人,對用人單位其他勞動者沒有約束力。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重要依據,勞動者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兩者出現不一致時.應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條款為準。同時,集體合同對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全體勞動者都發生效力,而勞動合同只能是對用人單位和單個的勞動者發生效力。
三、集體合同有哪些訂立原則
集體合同的訂立原則包括:
第一,合法原則。主要包括訂立程序和合同內容合法兩個方面。
集體合同訂立程序合法,是指當事人雙方在集體合同平等協商、簽字、登記等各個環節上,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集體合同內容合法,是指集體合同的各項條款,必須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二,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
第三,協商一致原則。集體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協議。當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申請當地政府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第四,當事人義務對等原則。不論是企業的義務,還是工會及全體職工的義務,都表現為對等原則,即一方在從對方履行義務中得到利益的同時,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集體合同有哪些法律效力
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是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從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