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么辦(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算自動離職嗎)
合同到期不想續簽了應該怎么辦理離職手續
法律主觀:
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可以直接辦理離職的手續,因為勞動合同到期之后,雙方當事人就不受到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內容的限制了,也就意味著勞動關系終止了,可以辦理離職。用人單位應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因用人單位原因不續簽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第五百五十九條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到期公司一直拖著不續簽怎么辦
1、單位不跟你續約,他要作出相應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有了這筆錢,你還可以在失業時支撐一段時間去找工作。
2、如果你在那個單位工作了越過三年,自己跟本不走,你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單位跟你續簽。因為〈勞動法〉規定,只要一個單位工作滿三年,就可以要求單位簽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單位單方面不跟你續簽是違法的,你可以找律師起訴單位。一般單位會提出私了,愿意多給點補償。你還是堅持要留下,也可以勝訴。
3、如果遇到單位是法盲或耍無賴,那么你就得先去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情況。一般勞動監察大隊會先出面調解,還是解決不了,就去找勞動仲裁。
4、如果你一直都有買社保,那么你還可以得到一筆錢,那就是失業保障金。
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月份前后合并計算。這筆錢不多,但也可以做為最低生活保障。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么辦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到期不續處理方法:
(1)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若合同期滿后,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后的一個月內,公司提出不續簽,則員工付出的勞動,公司一樣要支付勞動報酬,同時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勞動合同到期,并不需要提前1個月通知,而且勞動合同到期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更不存在所謂的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法律規定如下:
1、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可以不續簽。但是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公司不續簽的,需要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給予其相應的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3、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4、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規定主要在勞動合同法中,即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