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員工離職代通知金還需要支付嗎
員工離職 代通知金 還需要支付嗎 員工主動離職的話,是沒有代通知金的。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按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時,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 工資 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代通知金按勞動者上月工資支付。 經濟補償金 指用人單位按照一定的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本人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按勞動者 解除合同 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最多支付12年。 法律相關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只有這三種情況下(即: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情勢變更),單位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除此之外,只要不是這三種情形下辭退勞動者(比如:本打卡案例,單位提出的,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單位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不僅是代通知金,就算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也一律要被扣稅。依法繳納 個人所得稅 的這種義務從我們步入社會參加工作以后就應該對其有一個具體的了解了。其實公司能夠如約的履行賠償代通知金的這種義務,這對職工來說就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問題的關鍵就是公司通過各種方法逼迫職工離職,還不支付任何賠償。 員工自己主動離職是沒有代通知金的,代通知金是單位在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而將員工辭退時需要支付給員工的一種經濟補償金額,員工主動離職是沒有代通知金的。這樣單位不屬于過錯方,所以不會支付員工代通知金的賠償。
協商解除是否有代通知金
如果是公司提出,雙方協商一致 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需要支付你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也就沒有代通知金。 1、2008年1月1日《 勞動合同法 》施行以前的,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處理。按照時間段來推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前你已經在這個公司工作了6年左右。《勞動法》第28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8條規定了具體的補償辦法,公司現在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應該給你6個月的 經濟補償金 。 2、2008年《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后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的勞動時間持續了1年3個月左右,那么公司如果馬上就要裁員,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你或額外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另外,由于這樣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還得支付相當于你一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在我國辭退公司需支付代通知金嗎?
一、在我國辭退公司需支付 代通知金 嗎?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 勞動法 》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或 終止勞動合同 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 工資 作為代替。 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 解除合同 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可以要求賠償代通知金的情況: 1、 實習期 的被辭退,必須是提前3天通知; 2、正式員工被辭退,必須是提前30天通知; 二、代通知金種類 代通知金有兩種 (一) 北京 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 勞動合同終止 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 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 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 賠償金 。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 過錯責任原則 。 (二)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我國法律還是傾向于保護勞動者,一般勞動合同簽訂后,如果勞動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雙方的的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是要按照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方式來賠償員工的。我們日常工作中也要多了解一下勞動合同,運用法律保護個人自己利益不受侵犯。
辭退員工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辭退員工可能需要補償代通知金,對于沒有過錯的職員,但是若是想要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否則任何臨時通知其不愿意繼續勞動關系的情形,都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一、辭退員工需要補償代通知金嗎?
辭退員工可能需要補償代通知金,辭退員工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果沒有進行這項動作,需要賠償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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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辭退無需賠償的情形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企業辭退的原則
企業對違反紀律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于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后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違法紀律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反紀律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后,本人要求遷移戶口的,按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對于沒有違反公司規定的職員,若是被辭退必須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符合條件的職員可以得到代通知金組委補償。若是單位無故辭退職員,還不支付賠償的,此時職員就可以向勞動仲裁等司法機構提出救濟請求,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