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到期了是否還有效(房租合同到期了沒簽合同繼續租房東能隨意收回房屋嗎)



租房合同到期了是否還有效(房租合同到期了沒簽合同繼續租房東能隨意收回房屋嗎)
租房合同到期了是否還有效(房租合同到期了沒簽合同繼續租房東能隨意收回房屋嗎)
律師解答
繼續有效。
律師解析
租房合同到期沒有續簽原合同繼續有效。
賃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簽訂新的租賃合約的,但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繼續保持租賃關系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雙方都要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約定,但原合同的租賃期限會變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法律分析:合同還有效。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當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簽訂新的租賃合約的,但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繼續保持租賃關系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雙方都要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約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賃期限改變為了不定期。雙方在給予對方合理的時間后,都可以隨時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結束雙方的租賃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沒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關系,故不存在解除違約。租賃關系解除后,可以要求出租房退還押金。期限為不定期。
現實困惑
公民甲于2006年1月租住公民乙住房一套,雙方約定租期為一年。半年后,乙因工作原因需出國一段時間。2007年1月底,雙方的租賃合同到期,而乙并未對此作任何表示。乙于3月底回國,以雙方的租賃合同到期為由要求甲立即退房。而甲則認為雙方的租賃合同應繼續有效,自己仍可以繼續使用該房屋。那么,雙方原來簽訂的租賃合同到底有效沒有呢?
律師答疑
雙方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如果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而出租人也沒有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只不過租賃期限改為不定期,雙方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出租人要解除合同的,需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具體到本案中,乙與甲的租賃期限雖然在其回國時已經屆滿,但由于其在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間屆滿時未對是否繼續出租房屋作出任何表示,在甲后來繼續租住在該房屋時也未提出異議,所以應依法認定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只不過雙方的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如果乙要解除合同,根據該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出租方須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甲,而不能要其立即搬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法理薈萃
租期屆滿后的不定期租賃狀態系對原租賃合同的變更,不定期狀態的終止需給予合理寬限期。
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合同的內容繼續有效適用,只是租賃期限不確定。出租人按照合同約定處理符合法律規定。如果你不提前通知,就屬于違約,會給出租人造成房租損失和房屋一定時間的空置。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