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關于勞動合同期滿后自動續延的約定是否有效(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包含社保)
合同自動續約的合同有效嗎
勞動合同約定自動續簽有效嗎
有效,但是在實務中存在較大問題:
首先,公司所采取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沒有異議合同自動續簽。
這一做法使得續簽的勞動合同沒有單獨的書面版本,沒有單獨簽訂的行為,其勞動合同期限也缺乏明確的約定。不符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要求,不應當視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其次,所謂“沒有異議,自動續簽”的條款,是采取了合同中默示的效力。
即使用一種不作為,表明合同方的態度。這種做法不適合使用在勞動合同中。一般的合同雙方履行完畢后覺得滿意,可以按照原來的條件繼續不斷履行下去。但勞動合同是對勞動關系的約定。勞動關系一方提供勞動,一方支付報酬。勞動者需要隨著年齡的增長、經驗的提高,獲得更好的報酬和福利待遇。如果僅僅憑借某一次合同簽訂,勞動者就放棄了未來數十年通過勞動合同將改善后的內容予以書面確認的權利,這不是勞動合同法要求書面訂立的初衷。
再次,認可自動續簽的做法,可能對勞動合同法體系帶來重大漏洞。
最有可能出現的就是自動延長條款,如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如果勞動者沒有書面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一年。如果認可自動續簽的默示效力,就不能否認自動變更的默認效力。認可了這種自動變更條款,那《勞動合同法》中對于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約束將徹底喪失意義。
所以,綜合來看,自動續約的條款不能被認為是合法的勞動合同訂立行為。用人單位據此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合同到期第二個月起支付兩倍的工資。
在實踐中,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對于勞動合同的續簽無其他異議,我們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續簽時,可制作《勞動合同續簽確認書》,對雙方續簽的意思表示及原合同條款的繼續履行作一個書面的確認,如此形式上相對比較簡化,同時也符合了勞動合同續簽的法定要求。
相關知識:
關于勞動合同的簽訂,《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一句話內涵很豐富,所謂的書面勞動合同必須包含以下幾個要素:
1、存在書面合同
法律上書面的范圍不僅是指紙質,電子形式的合同也行,如電子郵件。但是由于電子形式容易被修改,不太可靠,一旦發生爭議,需要對合同的真實性進行討論,枉費功夫,所以推薦使用紙質的勞動合同。
2、存在簽訂行為
簽訂是對勞動合同條款的認可。紙質的勞動合同上,雙方要簽字蓋章而電子形式的合同中,表示認可的語句和發出該語句的行為也是簽訂。
3、存在法定條款
《勞動合同法》中對于法定條款有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就是其中一項。其他比較重要的還有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
“自動順延”是否等于簽訂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合同期限”、“無固定合同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表示簽訂這份自動順延的勞動合同,其實質是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的觀點是否正確?
筆者認為,此類約定了“自動順延”條款的勞動合同并不屬于上述三種勞動合同之中的任何一種。一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后,就不會再出現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情形。而本案中勞動合同三年期滿后,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有選擇不續簽或不順延,終止勞動合同履行的權利,這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性質與特征并不相符。再說,如果“自動順延”的條款生效,那么連續簽訂二次合同后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就會變成一紙空文,這顯然違反了立法本意。
因此,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條款就使勞動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種法定類型。根據勞動合同類型法定的原則,超出的類型不具有合法性,此類“約定順延”的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自動續簽條款有效嗎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自動續簽條款是有效的。因為《勞動法》以及《 勞動合同法 》并未明確規定自動續簽是違法的。而且自動續簽條款也并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是,自動續簽有可能被認定為重新簽訂一次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 訂立勞動合同 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齡 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續訂勞動合同 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終止后,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后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系,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即原訂立即將到期的勞動合同延長有效期的法律行為。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1.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2.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于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勞動合同到期自動延續一年
法律分析:該約定是否有效,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持肯定觀點的人認為,由于勞動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期滿后自動順延,勞動者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時也知曉這一條款,該約定顯然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既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尊重。因此雙方合同期滿后可自動順延,雙方無需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順延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合同到期自動順延條款是有效的,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本勞動合同期滿后,若雙方對本合同的繼續履行無異議的,則合同期限自動順延一年,本合同的各項條款繼續有效。”此時有效,否則不具有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約定到期自動續期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
“不會”. 勞動合同到期后 不會自動延續,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發出是否續簽的詢問函與勞動者確認,雙方溝通一致后重新 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仍然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需要 續簽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 不續簽勞動合同 的,勞動者是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的,在自己離職的時候,可以向用人單位 主張經濟補償 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勞動合同到期自動順延嗎
法律分析:首先,法律并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期滿自動順延的約定條款,免除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 其次,如果勞動合同中公司與員工約定的“自動順延”有效,那法律中“連續簽訂兩次合同后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就無意義了。 此外,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條款,涉嫌免除用人單位在原合同到期后續訂勞動合同的責任、排除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變更勞動合同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