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么(勞務合同和勞動協議的區別)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一、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1、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六個區別,分別是:
(1)合同性質不同;
(2)合同目的不同;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屬于民法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部分無效怎么辦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一規定明確了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效力。
在現實生活中,除了主體不適格的情況外,勞動合同所有內容都無效的并不多見,更多的情況下是部分條款無效或者個別條款無效。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一規定為處理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據,也避免了一方當事人借故以部分條款無效否定多數條款有效的可能性。
對于有效的勞動合同條款,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而對部分無效或者個別無效的條款必須進行修改或者刪除。這里需要把握一個原則,即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無效的,必須依法進行修改,不得刪除;如果是約定條款,可以修改,也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之進行刪除。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啥區別
法律分析:1、兩種合同所對應的主體資格不相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主要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可以都是法人、公民,也可以是公民和法人。 2、兩種合同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不僅僅存在經濟關系,還存在隸屬關系;而勞務合同的雙方只存在經濟關系。 3、兩者主體的待遇不相同。 4、兩者報酬的性質不同。 5、兩種合同的用人單位義務不相同。 6、兩者適用的法律不同。 7、兩者受國家干預程度不相同。 8、兩者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相同。 9、兩種合同對應的糾紛處理方法不同。 10、兩者對勞動力的支配權不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嗎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
1、合同性質不同:
(1)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
(2)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
(1)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
(2)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
(1)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
(2)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
(1)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
(2)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
(2)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
(1)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而雇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在于:1.二者的主體的資格不一樣。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只能是法人或組織,另一方為個人,務工合同主體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是法人,組織,公民;2.主體的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務合同只存在經濟關系,而勞動合同不僅僅是經濟關系;3.主體的待遇不一樣。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4.適用的法律不同。務工合同是民法和經濟法,勞動合同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5.產生的法律責任不一樣。務工合同不存在行政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在哪里
1、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有:
(1)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
(2)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法律、法規規定了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預。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1.勞動合同,企業要繳納政府規定的五險一金等,并承擔勞動風險;勞務合同,無需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并不對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風險負責,由提供勞動的勞動者自行負責。
2.勞動合同約定的是工資,國家有最低工資的限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資,同時,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5000元為起征點。而勞務合同是勞務費,國家沒有最低限額的規定,同時,勞務費按勞務所得繳稅。
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解除時的賠償方式不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求提前申請或通知,企業解除時,要給勞動者相應的賠償;而勞務合同可隨時協商解除,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條件解除,不用提前通知。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一般指的是雇傭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用工合同,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內部員工為目的的;勞務合同是提供勞務一方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服務的合同,以提供勞務方的勞動行為為合同標的的。
勞務合同的特征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民法典》中簽訂合同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于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于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民法典》中簽訂合同的自愿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主要區別是,性質不同、主體資格不同、主體的待遇不同、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具體如下:
一、性質不同
1、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2、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二、主體資格不同
1、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
三、主體的待遇不同
1、勞務合同
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2、勞動合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
四、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
1、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2、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
五、適用的法律不同
1、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
2、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務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合同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在哪里
一、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在哪里
1、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在于:
(1)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而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依據;
(2)合同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而勞務合同既可以發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公民之間或法人之間;
(3)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內容約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而勞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并不一定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動條件。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二、勞務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勞務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
1、協商處理;
2、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未約定仲裁協議或者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哪些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有關系不同、主體不同、地位不同、責任不同、適用法律不同、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1、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的是勞動關系;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甲方雇乙方做某項事情,是合作的關系。
2、主體不同
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一方為單位,另一方是提供勞動的勞動者;而勞務合同的主體不是固定的,雙方可以都是單位,也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被雇傭的自然人,還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
3、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是指揮與服從,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是上下級關系,勞動者的地位低于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雙方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誰管理誰的問題。
4、責任不同
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因為勞動者需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要按用人單位的需要去做,所以操作過程中出現風險,責任由用人單位負責;勞務合同的風險是自行承擔,因為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另一方不做干涉,所以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5、適用法律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適用于勞動法,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當仲裁后仍有爭議才會有人民法院審理;勞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適用于民法及合同法,所以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糾紛直接由人民法院審理。
6、國家干預只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中有一部分體現了用人單位的意志,用人單位可以填加附件,要求勞動者履行相關規定,但更多的由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的內容、項目組成。比如報酬支付、工作時間、地點、權利、義務等。
還有很多國家相關法律干預,比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社會保險法、職工帶薪休假條例、最低工資標準、職工工作時間、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只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都要遵守;而勞務合同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在于:一、法律保護不同:勞動合同受勞動法規保護,勞務合同只受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保護。首先,勞動合同涉及法律強制的社會保險、工傷、加班、經濟補償金等而勞務合同只受民事法律規范如合同法保護。其次,法律后果不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二、內容不同:勞動合同規定的內容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平等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三、法律關系、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系。
而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
四、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簽訂的客觀要求不同:
凡檔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用人單位都應該與之簽勞動合同;反之,由雙方協商選擇簽訂。
職工有單位,屬于借調或派遣至某單位工作的,應該簽一次性勞務(派遣)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現危險,屬于勞動關系的(與原借調或派遣單位),由原借調或派遣用人單位承擔。
單純簽訂勞務關系的,則由個人承擔。勞務輸出、停薪留職要簽勞務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