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打離婚官司要調解嗎
訴訟離婚法院調解嗎
法律主觀: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進行調解。調解可能會發生在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訴前調解,也就是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后,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成功了就不予立案。第二階段是庭前調解,發生在立案成功后,正式開庭審理前,部分的法院對于庭前調解一般會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一方明確表示不愿意接受調解,那么法官會省去這道環節,直接進入開庭審理程序。第三階段是訴中調解,這一階段的調解主要針對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有法定離婚理由并且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法官會針對原告做調解工作。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么法官就不會對感情部分繼續深究。法院也不會久調不決,如果在調解中發現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就會準予離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官司先下傳票還是先調解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是要先行調解,調解不了的進行正式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可以不接受調解嗎
調解是訴訟離婚的法定程序,因此不存在當事人接不接受的問題,只要依法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并且法院也受理了案件的,那就必須要先進行調解,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能依法對案件作出判決。
我們發現在打離婚官司的過程中,法官一般會先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而實踐中也不少調解和好、調解離婚案例。但有的人離婚態度堅決,也不同意調解。那從法律角度來看,起訴離婚可以不接受調解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起訴離婚可以不接受調解嗎
1、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于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于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愿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2、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3、調解有三種結果:
(1)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4、調解書的效力:
訴訟內調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經法院審核后,并簽字或蓋章后,與簽收調解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送達調解書時,當事人反悔不簽收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訴訟外調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進行的,當事人達成調解意見并簽收后,又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異地應去哪兒起訴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異地起訴離婚有三種情況:
1、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愿回登記地辦理離婚手續的,另一方只能到該地區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2、雙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個城市的,可在該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由法院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
3、一方在外地但居住未滿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婚姻登記地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離婚。
調解是訴訟離婚的法定程序,因此不存在當事人接不接受的問題,只要依法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并且法院也受理了案件的,那就必須要先進行調解,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能依法對案件作出判決。
訴訟離婚時只能等著判決?其實還能調解!關于調解要知道些!
大家都知道,在我國離婚有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一般來說,大家都更樂意選擇協議離婚,畢竟省時省力省錢,但是協議離婚的前提是夫妻達成了共識。
沒達成共識時就只能通過訴訟離婚,可是訴訟離婚在很多人看來離婚訴訟是件大工程,有時候真的會拖得太久,那么離婚除了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是不是就沒有其他的選項?
其實很少人都會忽視在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之前,會有這樣一個環節——“婚姻調解”!
離婚是可以進行調解的,這也是離婚程序中合法的一部分,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離婚以前或是訴訟過程中申請調解,請第三方介入幫助雙方達成離婚的合理約定。
此時的調解分為調和和調離,現實中一般是以調和為主,如果調解成功就會有一份離婚調解書。
那么一般離婚案件怎么調解,離婚調解書有什么用?
不得不說離婚訴訟是一個大工程,如果可以通過調解來解決,確實沒有必要到法庭上對簿公堂,而調解只要成立,也能實現跟判決一樣的效果,因此調解不失為一個好選項。
那么什么情況下需要選擇“離婚調解”呢?
選擇離婚調解的最重要的考量來源于以下三點:
1、打心里還是不希望對簿公堂;2、為了孩子希望跟對方保持友好的離婚后關系;3、盡快好聚好散,縮短訴訟離婚時間(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
那么訴訟調解環節會在何時出現?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調解一般可以在立案前、訴前還有訴訟中。
并且其實在起訴之前,夫妻雙方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也可以選擇調解。
而根據調解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社會團體調解、律師調解。有時候經過律師或者調解機構調解過的糾紛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確認的。
而法院調解,分為立案前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在問題較為清晰、事實較為清楚、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情況下征求雙方的當事人的同意后進行調解,可以起到在問題沒有擴大前就通過有效、溫和的方式解決,防止雙方當事人沖動離婚;
訴前,當事人依申請向法院申請訴前調解或者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訴前調解,訴前調解由法院進行主導,委托專業的調解機構進行調解;
訴訟中,法院可以依職權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由法院主導進行調解,針對訴訟中突出的無法協商一致又不好根據法條機械判決的問題進行調解。
那么法院這邊是怎么進行調解的呢?
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法院調解會根據開庭審理的方式和步驟進行。
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制作判決書。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那就只能繼續透過訴訟程序來解決離婚的紛爭。當事人可以在調解不成立以后向法官請求進行裁判,也就是從調解程序轉成審判程序,法院就可以開始調查證據、傳喚證人等等。
如果你是先起訴而被強制進行調解的,調解不成立后法官則會自動開始審判程序。
可是離婚訴訟都到一半了,還能進行調解嗎?
有時候訴訟打到一半,雙方來往的過程中可能不再那么針鋒相對,而想要和對方好好談談,這樣來得及調解嗎?
其實是可以的。
在審判過程中,如果發現當事人雙方有和談的可能,法官也可以主動將案件移交調解,請調解委員會介入;如果雙方想要請人介入調解,也能主動向法院申請移交調解。
另一種可能是,雙方不需要他人介入,而自行達成和解的共識,那么在訴訟過程中也可以向法官表明雙方愿意和解,希望做成和解筆錄。一旦做成和解筆錄,跟調解筆錄一樣,跟判決有相同的效力,可以達成離婚的效果。
那么如果調解成功了,離婚調解書什么時候能拿到?
1、離婚調解書一般而言當庭調解的,人民法院當天就可以制作好,由雙方當事人簽收;
2、如果離婚調解書,人民法院不能當天制作好的,可在調解結束后,雙方簽字確認調解筆錄,之后3-5天人民法院可以將該調解書制作好后送達給各方當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審理結束了并不代表調解程序結束了,只有在雙方均簽收了離婚調解書,才視為離婚調解書生效。
離婚調解書有什么用?
1、結束訴訟程序
法院調解生效后,說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結果,不經審判監督程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或作出與原調解相抵觸的裁判。
2、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法院調解生效后,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系的案件除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或上訴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銷調解書和改變調解書的內容。
3、一定程度的強制執行力
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其實對于深陷離婚泥沼中的當事人而言,調解無論是協議中的調解,訴前調解和訴中調解都能為當事人節省時間和金錢,同時也避免兩人因為訴訟而鬧到不可開交,也能實現好聚好散的初衷!所以有時候“調解”也不失為一個好的選擇!
離婚官司法院開庭前會進行調解嗎?
在我國離婚官司開庭前會進行調解。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后、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并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庭前調解。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我國訴訟離婚不調解直接開庭嗎
法律分析:訴訟離婚一般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開庭審理。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