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后在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是否是可以的



簽訂勞動合同后在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是否是可以的
簽訂勞動合同后在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是否是可以的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如果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協商一致后訂立的,具有法律效應。除雙方依法另有約定外,自雙方當事人均簽字或者蓋章后,該補充協議生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律主觀:
單位的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滿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合法有效:意思表示真實;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最遲不能超過一個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律分析: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符合協議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具有其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法律分析:在雙方自愿且符合勞動法要求前提下,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補充協議,必須要滿足雙方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下簽訂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