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腹產產假是不是可以增加15天(剖腹產產假是不是可以增加15天是什么文件規定的)
剖腹產可以多休15天嗎
法律主觀:
如果是因難產而剖腹產的,職工可以增加15天的產假。女職工生育時總共可以享受98天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如果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以給職工增加產假15天。另外流產的話,也可以獲得產假。
法律客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剖腹產可以多休15天嗎
法律主觀:
可以。剖腹產屬于難產。具體規定是:一、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二、難產,增加產假15天。三、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四、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法律客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杜毠趧颖Wo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產假158天包括剖腹產15天嗎?
法律分析:包括。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女職工基礎產假期為98天,但計生法明確,對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落實到地方,各地新計生條例中都對產假天數有所延長。其中產前休假15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 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剖腹產產假是多久
法律分析:剖腹產,也就是難產,因為在實際操作中,只有不能順產的情況下,醫院才會采用剖腹產手段。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規定,難產的,在98天產假基礎上增加15天產假。也就是說,剖腹產產假,至少有113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四川產假最新規定2023剖腹產
法律主觀:
剖腹產產假一般情形下是98天。 如果難產的,則增加產假15天,一共是133天。 如果是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則增加產假15天。 因各地政策不同,每個地區的產假有所區別,一般會在上述產假的基礎延長,具體要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規定,基本見于各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
法律客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剖腹產多15天產假明文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婦女產假的問題有更為詳細的解釋: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一條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二條 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剖腹產產假增加多少天
剖腹產產假需要增加15天產假。根據相關規定,女職工可以在生育的時候享受九十八天的產假,并且可以在產前休假十五天。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7個月以上早產的,享受9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手術的,增加15天產假及生育津貼。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也增加15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國家規定是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晚婚晚育規定的女員工增加30天產假,如果是一般剖腹產,則在98天的基礎上加15天,如果即是晚婚晚育的剖腹產,則在98天的基礎上加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