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續簽(商鋪合同到期不給續租了怎么辦)



商鋪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續簽(商鋪合同到期不給續租了怎么辦)
商鋪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續簽(商鋪合同到期不給續租了怎么辦)
商鋪合同到期可以續簽。雙方可以重新簽訂商鋪合同,明確新的權利義務;仍按原合同履行或改動的權利義務條款較少、雙方不愿意重新簽訂合同的應當簡單的簽訂補充協議,附在原合同后。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合同到期當事人是可以進行續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七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法律主觀:
合同到期后續簽可以,合同雙方可在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間內,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續簽,對方愿意續簽的雙方可以續簽合同,一方不同意續簽的,合同期限屆滿時便終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