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失業金時間長短的計算方法
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怎么計算
法律分析: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與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年限為依據。如果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如果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如果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如果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金領取年限怎么計算
領取失業金年限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
(六)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的作用有其自身的特性,包括以下內容:
(1)保障基本生活功能。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體現為生活保障功能,即失業保險機構通過向符合條件的失業者支付失業保險金,保障了失業者的基本生活,維持了勞動力的再生產。通常來說,勞動者在失業后,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發生困難,而失業保險通過對失業者發放失業保險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使其正常地生存下去,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2)穩定功能。由于失業保險通過發放失業保險金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使其有了一定的收入。這種穩定功能一方面體現為社會穩定功能;另一方面體現為經濟穩定功能。失業保險為失業者提供生活保障,不會因其無法生存使其鋌而走險,或在心理上嚴重失衡而危害社會,有利于維持社會的穩定。失業保險金的籌集及發放具有抑制經濟循環的作用,是“減震器”,減輕了經濟波動的劇烈程度,使家庭關系保持穩定,因此緩解了失業對整個社會所帶來的沖擊和震動,從而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和正常的社會秩序。
(3)促進功能。失業保險不僅僅是給失業者發放失業保險金,更重要的是失業保險機構對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重視及提供就業信息、有效溝通和對再就業的直接推動上。對失業人員的培訓教育,提升其自身素質,提高其在社會中的競爭能力,并積極為失業人員開展職業介紹等相關服務,促使其盡快重新就業。失業保險的促進功能越來越突出,通過加大再就業培訓支出的比重、建立就業導向的機制等來促進失業者的再就業。
(4)合理配置勞動力功能。這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由于失業保險的存在,失業者在尋找新的就業崗位時獲得了經濟保障,免除了后顧之憂,失業者也就有條件盡可能尋找與自己的興趣、能力相符合的工作崗位,從而有利于勞動力的合理配置;二是由于失業保險的存在,用人單位減輕了向外排斥冗員的經濟、社會兩方面的壓力,有利于單位制定理性的、合理的用人決策,也更有利于勞動力的合理配置。
(5)調節功能。失業保險可以通過向失業者提供物資資助來調節社會上的貧富差距,通過勞動力更合理的配置、更高的勞動生產率來調節經濟的運行。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失業金領取幾個月啊?是怎么算的?
失業保險待遇的計算: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其中,累計繳費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增加1年的,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及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24個月。
這是失業金領取幾個月的計算方法,各地區可能稍有差別。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怎么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1)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金領取幾個月,怎么算的?
失業金可以領幾個月?失業金領取金額怎么計算?
一、失業金可以領幾個月
1、失業保險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不同地區對失業金領取的法定期限不同。失業人員領取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交費的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為三個檔次。
2、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累計法規交費的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為12個月。
3、累計消費時間。滿五年的,不足十年的。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4、累計交費時間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二、失業金金額怎么計算
失業金的計算方法為:失業金就等于保險金申領時限乘保險金月派發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需求,保險金的申領時限有12個月、18個月、24個月不等,時限的周期由交費的時間來完成相對應的判定;保險金的派發標準法規則需參考當地的實際情況。
決定失業保險金發放金額的兩個主要因素就是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與失業金每月發放標準。一般領取期限越長,發放標準越高則失業保險金發放金額越多。其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失業金領取金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X失業金每月發放標準。
1、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的時間是怎么計算?滿一年領取幾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金領取時間是怎么計算的?
失業人員領取時間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累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不滿二年的,期限為二個月;累積繳納失業保險費每增加一年,期限增加二個月,單次核定領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當然領取失業金也要符合相應的條件,包括非因本人意愿失業、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等。
失業金的計算公式
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公式是:失業保險金=當地失業保險金每月發放標準×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繳滿一年領一個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最多領12個月。繳滿5年不足10年的最多領18個月。累計繳滿10年,最多領24個月。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