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月沒發工資可以告勞動局嗎
公司拖欠工資三個月可以報警處理嗎
一、老板拖欠工資可以報警嗎
可以報警。但遇到拖欠工資的,應當先向當地勞動局投訴,經勞動局通知后,用人單位仍不支付的,可以報警,控告老板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老板拖欠工資其他解決方法
1、在解決拖欠工資過程中一定要留有證據,比如合同、拖欠工資證明,可以身所在地的工會部門請求幫助;
2、如果是建筑、房地產企業拖欠的,也可以向當地的建設局請求幫助,建設局都設有清欠辦;
3、可以向當地法院提出訴訟。
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種:
(一)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的2日支付勞動者上個月的工資報酬,但用人單位沒有履行這一約定,拖延不予支付的,則屬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對于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這一規定,超過十五日給勞動者結算工資報酬,則也屬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二)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為每月1000元,但用人單位卻只支付給勞動者950元,則屬于未足額發放工資,是違法的。
(三)用人單位支付在試用期間的勞動者工資低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違反這一規定支付工資的,也屬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四、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如果想要在老板拖欠工資調解中得到更多的利益,那么可以先通過咨詢律師獲得專業指導。
三個月不發工資告勞動局有用嗎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三個月未發工資的,屬于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個月未發工資可以向勞動局投訴嗎
用人單位三個月未發工資的,屬于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且經責令后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申請勞動仲裁時,勞動者可以同時請求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