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制
我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多少萬元
法律主觀: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是指公司的股東認購公司的股份所應繳納股本的總額。它是有限責任公司最初的對外承擔物,也是公司存在、發展的物質基礎。
1.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經核準登記后,就成了法定資本,不得隨意改變,如需增減,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
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的條件和程序都作了明確而嚴格的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由股東一次認繳,因而始終是與發行資本相等的。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具有確定性。
2.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一個注冊資本最低額的限制,否則,就可能名不符實,導致社會經營秩序的不穩定,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證。
因此,有關公司法規都一般要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的最低額。如果公司設立時,公司的注冊資本少于這一最低額,登記機關將不予以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是由公司的經營活動而規定的。
3.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3萬。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股本的總和。這種注冊資本由于是一次必須由股東認足,因而始終與公司的發行資本相等,具有確定性。如果公司成立后還需要發行資本,應履行增資的法定程序,相應地對原公司章程的注冊資本額進行修改。
4.變更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該條規定規制了一人公司的最低資本數額和一次性繳足資本的條件。《公司法》對因公司變更、重組出現一人公司,沒有給出除以上規制條件的其他例外性規定,因此無論公司在變更登記或改制重組過程中,出現一人公司情形的,該一人公司均應按照《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滿足注冊資本十萬且一次性繳足。
綜上所述,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客觀:
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多少人民幣1、注冊資本的限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人民幣,但一人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在2014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于2014年3月1日施行。2、再投資的限制。此一限制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第二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另一方面,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再作為股東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此一限制僅適用于自然人,不適用于法人。換言之,一個法人可以投資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一個法人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再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成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3、財務會計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事務所審計。這也是它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沒有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會計制度作出此一強制性的規定。4、人格混同時的股東連帶責任。即發生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的混同,進而發生公司人格與股東個人人格的混同,此時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股東必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將公司和公司股東作為共同債務人進行追索。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低公司注冊資金
法律主觀:
公司的成立是非常不容易的,要提交很多材料,還要符合條件才能進行注冊,公司注冊對資金要求也是很大的。
一、注冊公司最低注冊資金
1、“零門檻”辦公司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改革,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的條件,除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的限制,也就是說投資者零資金也能注冊公司。
2、實繳登記改認繳
注冊公司的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了認繳登記制,簡單來說,就是公司的股東可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以及出資期限,并對繳納出資情況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二、公司注冊資本寫多少合適
注冊資本的金額稍微大點,可以適當的代表公司的實力,2014年開始實施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即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而股東以認繳的注冊資本承擔有限責任,注冊資本在公司注冊的時候,不用到位,可以在章程中寫明在經營的過程中多少年分批到位就可以,你如果隨隨便便寫上1億的注冊資本,就要承擔1億限額內的責任,相當于有限責任變成無限責任,所以,注冊資本的大小還是要結合公司資金實際情況和公司所在的行業和經營規模來決定,我個人感覺還是不要太高也不要太低,滿足公司經營需要同時體現公司實力實際就可以。
三、注冊資金對稅務的影響
繳稅是根據你開發票的金額按一定比例繳,注冊資金大小決定你的公司今后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不直接影響你的稅務。
公司注冊資金的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客觀:
一、公司法對最低公司注冊資金的具體規定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為10萬元人民幣,需一次性出資。2、二人及以上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為3萬元人民幣,可以分期出資,首批出資不低于20%,其余注冊資金可在2年內到位,其中,投資公司可在5年內到位。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為500萬元人民幣。4、股東可以以貨幣或經評估過的無形資產等作為注冊資金出資,其中,貨幣資本不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30%。二、2014年公司法修訂內容: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8日決定,對《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明細來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1、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2、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3、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10萬—50萬元統一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同時,由于各種原因,雖然最終沒有采納授權資本制,但卻允許兩種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一次性繳足,只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公司注冊資金根據成立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標準,中國各省市對于公司注冊資金可能有些特別要求,在當地注冊公司時,可咨詢審批主管部門或注冊代理公司。公司并非可以隨意注冊成立,決定注冊公司前應當了解清楚公司注冊資金規定的相關要求。
國務院新批準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設立門檻,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制。
C
試題分析: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設立門檻,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制,注冊資本降低,降低了企業成業的成本,創業積極性提高、就業規模擴大,從而釋放改革紅利,激發創業活力,故正確的傳導順序應該是③①②④,故答案選C正確。
注冊一家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最低注冊資金是多少?
最低1塊錢吧,現在注冊資金實行認繳制,只要你不填0,都可以的。原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但2014年我國實施商事制度改革之后,就取消了這一限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個人獨資公司沒有最低限額,股東也無需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注冊公司的注冊資本對公司有什么要求?
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具體要求如下:1、是通過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2、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3、其他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第二條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
原來曾經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但是新的《公司法》已經取消了這一限制。
最新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條這樣表述: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注冊資本是否能為“零”?
不能。但是注冊資本可以選擇不一次性繳足。
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合資公司成立前,應當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出資額、出資比例、合營各方的利潤分配比例和虧損分擔比例并向登記機關登記。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
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是將注冊資本實收登記制度改為認繳登記制度,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納出資的規定,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同時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擴展資料: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3年10月2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會議明確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會議明確,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注冊資本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注冊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