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一年到期是否自動解除(取保候審一年到期了檢察院通知去)
取保候審超過一年會自動解除嗎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是有期限的,一般期限是十二個月。如果取保候審期間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可能會被逮捕。一、取保候審會自動解除嗎取保候審措施不會自動解除。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是12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也就是說,取保候審的措施只能由司法機關來解除而不會自動解除。《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六條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友、法定代理人、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第八十三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的,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第八十四條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由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第九十一條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報告有關情況并制作筆錄。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第九十三條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由原決定機關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取保候審期滿后,會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被取保候審人的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以上就是取保候審會自動解除嗎的介紹。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檢查院取保候審一年到期后怎么辦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 最長期限是一年,超過這個限期的應當視為自動解除。當事人未接到通知,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咨詢或者聽候消息。如果長時間沒有消息的話,應當是撤案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 犯罪嫌疑人 ,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 變更強制措施 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取保候審到期自動解除嗎
法律主觀: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取保候審到期后能自動解除。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解除取保候審條件:1、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2、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各種法律手續。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后,辦案人員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3、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要向犯罪嫌疑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并讓其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還要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并通知其到指定的銀行領取所繳納的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三條規定: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由原決定機關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過了一年還會有事情嗎
公安取保一年到期后是否有事需要看審判結果,取保過了一年相當于取保候審已經自動解除了,如果審判結果判定當事人無罪,那么就才真正的沒事了,如果審判結果判定為有罪,那么會依法被逮捕。而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間期限是12個月,過了這個時間后就需要按正常的流程來操作了。
一、公安機關實施批捕的條件
逮捕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一年后會自動消除嗎
取保候審一年后不自動銷案。取保候審一年后期限屆滿,應當對被取保候審人解除取保候審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刑事案件立案后不會自動銷案,除非不構成犯罪或者檢察院不起訴,才會撤案。
一、取保候審相關規定
1.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2.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的適用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三、取保候審的期限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2.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一年到期后怎么辦
取保候審一年到期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處理。一般來說,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如果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相關規定,也沒有發現新的犯罪事實,那么取保候審措施會自動解除,被取保候審人將不再受到限制。
首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公安機關會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一次全面評估,包括對其在取保候審期間的表現、是否有新的犯罪事實等方面進行審查。如果評估結果良好,沒有發現新的犯罪事實,那么取保候審措施會自動解除。此時,被取保候審人可以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不再受到取保候審措施的限制。
其次,如果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被取保候審人違反了相關規定,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實被發現,那么公安機關會立即撤銷取保候審措施,并對被取保候審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例如,如果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離開了指定的居住地或者違反了其他規定,那么公安機關可以采取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確保案件的順利辦理。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如果被取保候審人仍然需要繼續被限制人身自由,那么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將其轉為監視居住或者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此時,被取保候審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遵守相關規定和法律法規。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一年到期后,應當根據被取保候審人的實際情況和評估結果加以處理。如果被取保候審人表現良好,沒有發現新的犯罪事實,那么取保候審措施會自動解除。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了相關規定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實被發現,那么公安機關會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會自動解除嘛
取保候審不會自動解除。法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雖然法律對取保候審有些期限限制,但是取保候審到期之后,不會立即自動解除,而是由司法機關出具解除通知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到通知書后,說明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就解除了。
一、取保候審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3、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二、取保候審條件如下: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