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失敗時發起人和股東的責任
發起人對設立股東公司的責任是什么
法律分析:1、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設立前后,發起人應履行哪些責任
您好,需要分情形看:
1、公司設立完成
發起人的設立行為對于認股人、因設立行為而成立的公司都有直接的影響。因此為發起人規定了較嚴格的責任。
(1)資本充實責任。又稱“差額填補責任”。《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2)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規定,在公司的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設立失敗
公司設立失敗是指公司未能夠完成設立行為的情形。
(1)連帶賠償責任。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生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2)對已收股款的返還責任。在采取募集設立公司的情況下,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還負有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至于發起人相互之間的責任承擔,應按其約定或投資比例進行劃分。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公司設立初期發起人要負什么法律責任
一、公司成立,發起人要承擔資本充實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出資違約責任;
(1)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是指公司發起人共同承擔的保證公司成立后的實有資本額與公司章程記載的資本額一致的民事責任。
發起人資本充實責任可以擔保公司在成立后,其財產的實際價值不得少于其章程所規定的資本額。如果公司成立后發現其財產不能滿足章程所規定的數額時,發起人有義務填補這部分差額。
(2)發起人對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即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出資違約責任是指沒有按規定出資的發起人向其他按規定出資的發起人所承擔的違約責任。
二、公司不成立,發起人要承擔設立費用和債務的賠償責任、對已收股款負返還責任、對已訂立的合同的責任;
(1)發起人對債權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只要公司不成立,公司設立行為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債務,就要由發起人承擔。
(2)采取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司,在公司不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有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發起人對第三人的連帶賠償責任是指,在公司設立失敗的情況下,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而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發起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公司成立瑕疵,發起人、股東要承擔資本充實責任和承受罰款的制裁等。
公司設立瑕疵,是指設立的公司不完全具備公司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或設立程序嚴重違法但仍然取得公司設立證書的情形。
從法律責任上看,主要包括發起人、股東要承擔資本充實責任和承受罰款的制裁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的發起人有哪些法律責任
您好:
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的發起人的法律責任是每位老總發家時常遇到的法律問題,現分階段加以分析: 一、公司設立成功時設立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 1、公司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從事公司設立必要行為時,其行為法律后果應當由成立后的公司直接承擔。債權人可以公司為被告而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2、公司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為設立公司非必要的民事行為時,該行為的法律后果并不能直接歸屬于成立后的公司承擔。但對于公司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所進行的民事行為,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成立后的公司可以對該行為予以承認,對該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予以承擔,此時,債權人可以以成立后的公司為被告起訴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但公司發起人對外所為民事行為,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債權人可以對成立后的公司進行催告,要求其對是否追認予以明確。公司不追認的,則債權人只能以公司發起人為被告起訴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3、公司發起人以自己名義為公司設立必要行為時,作為相對一方債權人,無論公司是否成立,均可以直接以該發起人為被告起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為相對一方當事人沒有義務去了解發起人在實質上是為誰的利益而為民事行為,因此,債權人完全可以直接向發起人主張權利。但是,由于該發起人是為公司設立而為的必要的行為,該行為的直接受益人是成立后的公司,從實質意義上講,屬于公司設立行為,因此該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也可以由成立后的公司來承擔;如果發起人能夠證明其行為屬于設立行為,債權人就可以選擇要求行為人或成立后的公司對其承擔民事責任,但該選擇權只能行使一次,一旦選擇確定后即不得再行變更。 二、公司設立失敗時設立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 1、由于公司未能成功設立,其設立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自然無法由設立后的公司來承擔。 2、當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失敗時,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失敗時,設立行為的民事責任問題公司法未作相應規定。 我們認為,(1)有限責任公司全體發起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合伙關系,發起人之間以設立公司為目的而達成的協議是一種合伙協議。一般認為發起人合伙是民法上的合伙,應適用民法上的有關合伙的規定。通常認為發起人之間的合伙關系自達成協議之日起即告成立,至公司成立時即告終止。因此,按照民法上對合伙人責任的要求,公司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應由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某一發起人對外承擔責任后,可以按協議要求其他發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一責任的承擔,不需要以公司發起人有故意或者過失即過錯為條件。(2)但是,如果發起人以自己名義為設立公司必要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對外債權人有權選擇由該發起人承擔或要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為設立公司非必要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其他發起人如果追認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不追認的,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發起人以自己名義為設立公司非必要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由該發起人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公司設立中的民事責任的承擔 1、公司設立中產生的民事責任,是指公司正在設立之中,尚未設立登記,但又不能確定公司是否必然能夠成立或不能成立的狀態。參照公司設立失敗的有關原理,此時,公司發起人之間仍然屬于合伙法律關系,公司發起人之間應當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債權人以發起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公司明確不能成立的,由發起人按設立失敗承擔民事責任。在審理過程中,公司仍然未能明確是否能夠成立的,也按設立失敗承擔民事責任。 3、公司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設立成功的,發起人的民事責任按公司設立成功來承擔;需要公司承擔責任的,可以直接變更設立后的公司為當事人并判令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公司發起人是依法籌辦創立公司事務的人。公司不可能憑空自己出現,它的設立需要有一定的人來具體操作。當某些人有設立公司的意愿時,這些人首先應當進行協商,并在達成一致意見后,依法著手籌辦公司需要辦理的各種事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據此,公司的發起人分為兩種: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發起人的責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公司因故未成立,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可以主張由有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
第二,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的,受害人可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可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第三,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原則上由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但公司成立后對上述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由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第四,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原則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合同責任。但公司成立后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不承擔合同責任。
公司不能設立,公司發起人應返還股民已繳投資款。
某市從商多年的農民關某、王某、劉某共同發起設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發起人協議和公司章程,并且分別承購了一部分股份,其余的股份實行公募。在發起設立該公司的過程中,發起人協議和公司章程上,王某、劉某均已簽字署名。而關某由于臨時去外地出差。未在協議和公司章程上署名,不過參與了協議和章程的制定,并且承購了自己應繳的股份。在對剩余股份實行公募的過程中,鄧大偉按照招股章程應募,并繳納了股金。但是由于設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設立起來,鄧大偉便對公司發起人關某、王某、劉某3人提出取消應募股份,償還所繳納股金的要求。關某等3人借口股東投資不得要求退回,拒絕返還。于是鄧大偉訴至法院。
問題:鄧大偉能否要求公司發起人返還其所繳的投資?
答: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故未能設立。
另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是指對公司的設立活動負有責任的人。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種開放性公司,其股東人數眾多,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不可能由全體股東來共同完成,而只能由其中的一些人來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工作,這就需要有這樣的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并對公司的設立負有責任,這些人就是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一旦成立,發起人就成為了公司的股東。但發起人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股東有下列不同之處:
第一,發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即存在,而股東只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才存在,而股東是指取得公司股份、依法出資的人,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后才能稱為股東。
第二,發起人不一定就成為股東。發起人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種事務之后,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發起人即成為公司的股東。但如果由于種種原因公司沒有成立。發起人就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因為沒有公司也就無所謂股東。這時的發起人,應對自己的籌辦行為負責。
第三,發起人的義務與股東的義務不同。一般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義務僅在于繳納股款,并以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而發起人在創設股份有限公司過程中,除了認購股份、繳納股款以外,而且所認繳股份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界限。即發起設立方式中,要認足全部股份;募集設立方式中,認購公司股份總數35%以上的股份。此外,發起人還負有籌辦公司事務等一般股東所不承擔的義務。
就本案而言,由于設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設立起來,公司發起人應當償還他人所繳納的投資。但是,由于關某雖然與王、劉二人一起共同進行了發起設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參與了發起人協議條款的商定和公司章程的制定,但是由于沒有在這兩個文件上簽字署名,所以關某不能被認為是該公司法律上的發起人之一,不承擔對于鄧大偉的出資予以返回的義務。因此,鄧大偉只是對王某、劉某起訴,由王、劉兩人負責償還鄧大偉的出資,而對關某的請求予以駁回。
公司發起人承擔的連帶責任有哪些
公司發起人應當承擔的連帶責任如下:
1、公司設立時,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設立時的全體股東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公司增資時,采用虛假方式虛報注冊資本或虛假增資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虛假增資股東及未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高管等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3、股東出資后抽逃出資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