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未滿能終止勞動合同嗎(醫療期內合同到期能終止勞動合同嗎)
醫療期未滿能終止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這個期限與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年限以及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有關。依據工作年限的長短,勞動者可以享受到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醫療期內合同到期能終止勞動合同嗎
法律客觀: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2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3款規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未滿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可以,但必須滿足法定條件。勞動者在醫療期未滿的情況下,如果遇到了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要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未滿能終止勞動合同嗎
醫療期未滿不能終止勞動合,應當順延至醫療期滿。
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依法不用提前通知的,應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4、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離職證明、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等手續;
5、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結清用人單位的債務。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由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勞動合同。但在終止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期未滿勞動合同不能終止么
法律分析:醫療期未滿勞動合同是不可以終止的。法律對此的規定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而要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的情形,那么此時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因此在醫療期限未滿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是不可以終止的,否則就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生病期間勞動合同沒到期能辭退嗎
勞動者患病之后,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將勞動合同順延至醫療期滿,才能跟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執意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一、醫療期未滿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不可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未滿,除存在過失性辭退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員工的醫療期未滿,企業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對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員工,企業不能辭退,否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員工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項目有什么?
(一)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4、用人單位依法進行裁減人員的情形,對被裁減的人員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醫療期未滿,公司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時,存在過錯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沒有足額的支付員工的勞動報酬;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為員工繳納社保;非法限制員工的人身自由,這些都屬于過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