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工資低實際工資高合理嗎(勞動合同不明確工資合法嗎)



勞動合同工資低實際工資高合理嗎(勞動合同不明確工資合法嗎)
勞動合同工資低實際工資高合理嗎(勞動合同不明確工資合法嗎)
法律主觀:
勞動法 規定了勞動者的工作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公布的 最低工資 ,只要條款規定的 工資 高于當地最低工資的就合法,企業內部另增加的考核獎金、 崗位工資 等,勞動法不予規定。在勞動報酬條款中,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 加班 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勞動合同 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 集體合同 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法律主觀:
合同工資和實際工資不一樣違法嗎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實際工資比合同工資低的,公司沒有合理的理由的,違法,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公司足額支付報酬;如果實際工資比合同工資高的,是在勞動者與公司約定或承諾的范圍內的,不違法。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是不合法的。
實踐中,經常有企業實行這樣的做法: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較低的工資標準,而在工作中發放較高的工資。用人單位之所以這樣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規定的以工資為基數計算的繳納社會保險費、計算加班費等責任。然而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如果有發放記錄等證據證明企業發放的工資與勞動合同的工資不一致,一旦發生糾紛,仲裁機構和法院會支持以實際工資為準。出現這種情況時,勞動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領取工資數額時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十一條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