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經常居住地的認定標準(離婚經常居住地的認定標準)
刑法居住地的認定
法律分析: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 民法上的居住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年)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 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刑事訴訟法中的居住地是指什么地方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中的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居所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立案被告居住地證明認定
法律主觀:
一、民事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行政案件 根據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刑事自訴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一審刑事判決書中,被告人住所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寫
被告人地址寫經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條
被告人的戶籍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為被告人被追訴前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
被告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
經常居住地如何確定
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實踐中,經常遇到個人、企事業單位、行政、司法機關之間對公民個人經常居住地的如何確定問題產生爭議,有的以工作單位為準,有的以事實居住為準,有的以是否持有暫住證(或者居住證)為準,不一而論。那么,法律上對經常居住地究竟有何規定呢?筆者查來查去,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一、管轄中的5.“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且不說刑事、行政法律沒有對經常居住地的認定做出規定,單就民事訴訟法的這一司法解釋而言,“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事實行為在實際中幾乎無法認定,不具備可行性。試想,現代社會對一個人離開戶籍所在地的人來講,除了住院就醫和年老不動外,極少可能至少一年在某地固定而不到其他地方走動一下。
看來,以工作單位為準和以是否持有暫住證(或者居住證)為準要比以事實居住為準來認定經常居住地來得可行。進一步地相衡,以工作單位為準畢竟沒有以是否持有暫住證(或者居住證)為準來得正規,既然是涉及到法律事項,相應的證明手續也應以法定的為準,而暫住證(或者居住證)本事就是法定憑證。這樣,以暫住證(或者居住證)為準來認定經常居住地就成了不二的選擇。
在刑事案件中出現經常居住地的措辭本身就是錯誤的,無論是《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管轄的說明,均沒有涉及經常居住地,加上民事司法解釋檔次低于刑事法律及其解釋,制約不上刑事訴訟。另外,生效刑事判決是要載入公民戶籍登記中的,《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出發點正是基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