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兩份都在公司屬于違法嗎



勞動合同兩份都在公司屬于違法嗎
勞動合同兩份都在公司屬于違法嗎
法律分析:違法,法律不允許勞動者同時與兩個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或者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嚴重違法公司或者企業相關制度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法律主觀:
同時簽兩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主觀:
一個人可以簽兩個勞動合同,但是不能對完成任一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如果已經造成了嚴重影響或者經其中一單位指出,勞動者仍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
《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