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勞動合同能否再簽非全日制
能同時簽訂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么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以小時作為工作時間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xié)議,那么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可以同時簽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勞動合同和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可以同時簽嗎
從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來看,并沒有禁止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與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并存的情況。非全日制勞動勞動關系一般是口頭。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是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通過口頭協(xié)議,約定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問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二、保密協(xié)議書屬于勞動合同嗎
保密協(xié)議書不屬于勞動合同,保密協(xié)議是勞動合同的從合同。保密協(xié)議不是必須訂立的,而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而自愿訂立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另訂一個保密協(xi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qū)別
(一)工作時間約定不同
前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4小時。
后者,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合同訂立形式不同
前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后者,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三)工資支付時間不同
前者,按月計薪,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
后者,受其自身特征的限制,以小時計酬為主,且工資的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天。
(四)試用期約定
前者,除了以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認為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都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而在非全日制中,當事人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
(五)購買社保繳納的承擔者不同
在全日制用工中,無論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用人單位都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至少是“五險”,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在非全日制用工中,除了企業(yè)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外,對其他各項保險費,都由勞動者以個人身份繳納。
(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前者,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按《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辦理離職手續(xù)的;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后者,企業(yè)可以隨時通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卻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使得用工更靈活,成本更低。
(七)勞動關系的排他性
前者具有排他性,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能與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后者,勞動關系不具有排他性,員工可以與兩個及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同時建立非全日制用工關系,但是后一個勞動關系不得影響前一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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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全日制合同同時簽非全日制
法律分析:并不是簽訂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就認為你和公司一定構成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用工,主要還是要看你工作時間和發(fā)薪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勞動合同能否再簽非全日制
法律分析:可以的。只要工作不影響上家公司,還有是上家公司有沒有約定不允許,如有約定的則要按約定,如對上家公司有影響的,則不行。勞動者可以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后簽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簽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全日制用工人員還可以另外再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嗎
1、是否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兩種合同形式均為法律所認可。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無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樣支付雙倍工資和被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一律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過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而且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沒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樣嚴格的實體和程序要求,只要雙方任何一方當事人想要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正常結束,可以說是客觀使然,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的提前結束,可以說是主觀為之。
這里所說的終止用工,應當作一種廣義的理解,既包括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到期終止,也包括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提前解除。
擴展資料:
非全日制勞動是靈活就業(yè)的一種重要形式。近年來,我國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形式呈現迅速發(fā)展的趨勢,特別是在餐飲、超市、社區(qū)服務等領域,用人單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來越多。在我國促進非全日制勞動的重要意義。
它適應企業(yè)降低人工成本、推進靈活用工的客觀需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yè)用工需求取決于生產經營的客觀需要,同時,企業(yè)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也要盡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實際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顯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來越多的企業(yè)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內的一些靈活用工形式。
促進下崗職工和失業(yè)人員再就業(yè)。在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銳、下崗職工和失業(yè)人員的就業(yè)競爭壓力較差的情況下,非全日制勞動在促進下崗職工和失業(yè)人員再就業(yè)方面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我在一家單位簽了勞動合同,工資低找個副業(yè),能再簽勞務合同或者非全日制合同嗎,如果出現糾紛如何維權呢
勞務合同有糾紛直接起訴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有糾紛申請勞動仲裁
但是同時和兩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影響前面單位工作,單位可能開除,有損失可能要你和后面單位一起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個人可以和一個用人單位簽訂一個勞動合同和另一個家單位簽訂一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嗎?
不可以。一個人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第二份勞動合同不承認,而且,第一份勞動合同簽訂單位可以以此為理由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并且無任何賠償。非全日制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訂立口頭協(xié)議。
法律分析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以小時作為工作時間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xié)議。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fā)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fā)生,有利于穩(wěn)定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