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的經濟補償金)
項目合同到期有經濟補償嗎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客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續簽了,并只給一個月的補償金,這合法嗎?
可以明確地說,這種肯定不合法!但具體要看公司在處理過程中有沒有玩套路!我們不但要懂《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要懂得應對公司的這些套路!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續簽,要足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上已經說得很明確,勞動合同到期,誰提出不續簽,誰就承擔對應的責任。如果是員工自己提出不續簽,那么就是辭職一樣,到期辦好工作交接和手續,就可以走了,除了離職工資這些,公司也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如果是公司提出不續簽,那么公司就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來算,每工作滿1年,公司需要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中不足6個月的部分,按照0.5個月工資算;工作年限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照1個月的工資算。而這里的月工資標準,是勞動合同到期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也就是扣社保、個稅之前的那個工資額度。
公司提出不續簽,一律只給一個月工資補償,可以這樣應對!
當然,如果你的工作年限只有1年,那就沒什么好糾結了。如果你的工作年限在2年以內,建議也可以不用糾結,因為要考慮付出與回報,具體自己決定。如果你的工作年限3年以上,甚至更長,那就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去主張足額的經濟補償金。
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續簽,會有哪些套路?
1、公司在合同到期前,提出不續簽,并且和你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約定補償金就是1個月工資。如果這種簽字了,基本上也就沒辦法主張足額的經濟補償金了。
2、公司在合同到期前,提出不續簽,雖然說了有一個月補償,但讓你先寫一個辭職單。如果辭職單上不小心勾選了個人辭職,或者公司玩套路自己添加了辭職原因,那么很可能也拿不到補償金。
對于這兩點,一定要注意,慎用自己的簽字權,一定要看清楚!
總而言之,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續簽,不管員工工作年限是多少,一律只給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肯定是不合法的。但如果已經簽過字的員工就沒辦法了,如果沒有簽字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取主張。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繼續工作2年后辭退補償多少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合同到期沒有續簽繼續工作被辭退怎么賠償
一、合同到期沒有續簽繼續工作被辭退應該怎么賠償?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勞動者對照下屬于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勞動者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勞動者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勞動者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
拖欠工資可以與上述問題一并解決,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就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到期的補償標準是什么?
一、勞動 合同到期 的補償標準是什么? 1、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 工資 ;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2、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 勞動法 》,而原來的勞動 法規 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 勞動合同法 》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 代理 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3、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二、 勞動合同 期滿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結合上述內容,勞動合同期滿的, 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 賠償金 。即: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正常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是,可以要求賠償金。 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了 勞動關系 后,勞動法也會要求要與對方 簽訂勞動合同 ,那么在勞動合同中也要規定勞動關系的具體期限,如果用人單位在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沒有繼續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也是需要按照規定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支付 經濟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