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10年監獄假釋案例分享
金華監獄假釋最新通過名單2022年
浙江省金華監獄向本院提請下列罪犯減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和《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現將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相關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天(2022年07月05日至2022年07月09日)。公示期內如有異議,可通過本院舉報電話方式投訴。電話:0579-12368、
案號 提請單位 罪犯姓名 出生日期 罪名 考核期內改造情況 提請建議
考核期(月) 考核情況
(2022)浙07刑更1827號 浙江省金華監獄 張露 1990/04/24 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 32 5個表揚,余462.00分 建議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2022)浙07刑更1828號 浙江省金華監獄 王龍 1993/12/03 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 39 7個表揚,余337.00分 建議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2022)浙07刑更1829號 浙江省金華監獄 方李軍 1995/11/10 敲詐勒索罪 31 5個表揚,余259.00分 建議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2022)浙07刑更1830號 浙江省金華監獄 吳長永 1988/07/03 詐騙罪;敲詐勒索罪 32 5個表揚,余225.00分 建議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2022)浙07刑更1831號 浙江省金華監獄 蔣師羽 1995/10/28 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 30 5個表揚,余126.00分 建議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2022)浙07刑更1832號 浙江省金華監獄 張勝敏 1967/03/29 受賄罪;濫用職權罪 24 4個表揚,余346.00分 建議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2022)浙07刑更1833號 浙江省金華監獄 徐春華 1975/05/02 貪污罪 29 5個表揚,余190.00分 建議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2022)浙07刑更1834號 浙江省金華監獄 李海龍 1973/08/01 非法經營罪 17 2個表揚,余423.00分 建議假釋。
(2022)浙07刑更1835號 浙江省金華監獄 朱_正 1996/01/05 開設賭場罪 11 1個表揚,余433.00分 建議假釋。
(2022)浙07刑更1836號 浙江省金華監獄 王妙 1979/05/27 詐騙罪 13 2個表揚,余331.00分 建議假釋。
(2022)浙07刑更1837號 浙江省金華監獄 葉明約 1974/02/25 開設賭場罪;偷越國(邊)境罪 14 2個表揚,余224.00分 建議假釋。
(2022)浙07刑更1838號 浙江省金華監獄 詹加進 1980/12/12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14 2個表揚,余299.00分 建議假釋。
(2022)浙07刑更1839號 浙江省金華監獄 李_鋒 1997/08/09 合同詐騙罪 11 1個表揚,余547.00分 建議假釋。
06年4月15日因搶劫罪被捕,在北京法院判處10年有期徒刑 現在石家莊第四監獄服刑, 已減刑18個月
根據我國刑法第81條第1款的規定,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因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制度。假釋具有以下特征: (一)假釋以執行一定期限的刑罰為前提 假釋是特定條件下的提前釋放,因此,它必然以執行一定期限的刑罰為前提。只有在執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罰以后,才能對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的表現作出評價,從而決定是否予以假釋。 (二)假釋以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的悔改為根據 在一般情況下,受刑人被判處刑罰以后,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完全執行,只有在刑滿之時才能釋放出獄。但如果受刑人在服刑期間有悔罪表現,表明受刑人的人身危險性已經消除。在這種情況下,繼續執行剩余的刑罰已經沒有必要。為此,就產生了假釋的問題。由此可見,假釋是對受刑人的一種獎勵措施。應該說,假釋制度的起源與發展,是和刑法觀念的嬗變具有密切關系的。19世紀以前,刑事古典學派的理論在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領域中占有統治地位。刑事古典學派中的報應主義認為,對犯罪人科以刑罰是一種報應,科刑的程度應當以犯罪事實的輕重為標準,追求嚴格的罪與刑之間的等價性與均衡性。因此,作為報應的刑罰,就如同債務一樣,必須如數償還即刑罰必須全部執行,這不僅是對犯罪人報應的要求,也是對社會上的一般人進行威嚇的需要。及至19世紀以降,刑事實證學派崛起,提出了教育刑的思想,認為刑罰的目的不在于報應,也不在于威嚇,而在于教育改造,矯正犯罪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在刑滿之前受刑人表現良好,表明其已經得到矯正,理應提前釋放出獄。因此,教育刑的思想為假釋制度提供了理論基礎。在這個意義上說,假釋制度是教育刑思想的產物。 (三)假釋以受刑人在考驗期的表現為條件 假釋的提前釋放是附有一定條件的,即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未發生撤銷假釋的法定事由。因此,假釋雖然是釋放的一種情形,但與一般情況下的刑滿釋放是完全不同的。從形式上看,假釋與刑滿釋放都是解除監禁,恢復受刑人的人身自由,但在性質上存在區別:刑滿釋放是因為刑罰執行完畢而釋放,是一種無條件的釋放,不存在再執行的問題。而假釋是有條件的提前釋放,還存在著收監執行殘余刑罰的可能性。
編輯本段二、假釋的條件
(一)對象條件 假釋只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并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于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死刑立即執行,因其特殊性質,不存在假釋的問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也不能直接適用假釋,只有在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具備了假釋的條件才可以適用假釋。拘役的刑期短,適用假釋沒有實際意義。如果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確有悔改表現,可以宣告緩刑或者減刑。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在監內執行,僅限制部分自由,沒有必要適用假釋。也就是說,其他種類的刑罰,或因性質,或因執行方式,或因刑期較短所決定而不能或不必適用假釋。 (二)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這里的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一貫表現好,確已具備本規定第1條第1項所列情形,不致違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體有殘疾(不含自殺致殘),并喪失作案能力的。其中,該司法解釋第1條第1項所列情形是:(1)認罪服法;(2)一貫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和監獄紀律;(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4)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三)時間條件 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還必須執行一部分刑罰,才能適用假釋。這是因為,只有執行一定期間的刑罰,才能比較準確地判斷犯罪分子是否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以保證假釋的效果;也才能保持人民法院判決的穩定性和法律的嚴肅性。根據刑法第81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應按原判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適用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從羈押之日起計算。為使假釋適用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我國刑法第81條還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定,這里的特殊情況,是指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編輯本段三、假釋的程序
根據刑法第82條、第79條的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對有期徒刑犯的假釋,應當由罪犯所在的刑罰執行機構提出假釋建議書,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無期徒刑犯的假釋(包括原判死刑緩期執行已經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由罪犯所在的刑罰執行機構提出假釋建議書,報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廳(局)審查同意后,提請當地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根據刑罰執行機構提交的假釋建議書,經合議庭審理,如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并不致再危害社會,就依法作出假釋裁定。
編輯本段四、假釋的考驗
假釋是對正在服刑改造的犯罪分子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這種提前釋放并不意味著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而是在刑罰執行期間將犯罪分子放在社會上進行改造。在一定意義上說,假釋只是刑罰執行場所的變更,而不是刑罰本身的變更。為此,刑法對假釋犯的考察做了明確的規定。 (一)假釋犯的監督機關 根據刑法第85條的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 (二)假釋犯的考驗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在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余時期。例如,對于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原判刑罰執行10年之后,由于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決定對其適用假釋,其假釋的考驗期限,就是原判15年有期徒刑尚未執行完畢的5年刑期。可見,刑法對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只是作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原判刑罰為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假釋時,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的長期因其剩余刑期的長短而各不相同。同時,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也就是說,原判刑罰為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假釋時,其假釋考驗期限是固定的,即10年。 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假釋的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來說,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是相對確定的,考驗期的長短隨假釋之日的確定而確定。犯罪分子獲得假釋的時間早,其假釋的考驗期相對長一些;獲得假釋的時間晚,則其假釋的考驗期相對短一些。但無論考驗期長或短,都是以其原判刑期的結束為結束。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刑期在一定意義上說是不確定的,但是,考驗期限是確定的,因此,犯罪分子獲得假釋的時間早,其假釋的考驗期起算就早;獲得假釋的時間晚,則其假釋的考驗期起算就晚。顯然,無期徒刑犯獲得假釋的時間越早越有利,越晚越不利。 (三)假釋犯應當遵守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84條的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四)假釋的考察內容 根據刑法第85條的規定,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是否具有刑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以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如果沒有刑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如果有刑法第86條規定的情形,則撤銷假釋,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或者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編輯本段五、假釋的撤銷
假釋是附條件的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制度,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一定的條件。否則,就要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根據我國刑法第86條的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發現其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分別依照刑法第71條、第70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因此,我國刑法中假釋的撤銷事由具有以下三種情形:(1)再犯新罪,并且對新罪沒有任何限制。應當指出,再犯新罪表明假釋犯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條件已經消失,犯罪分子還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因而應當撤銷假釋。(2)發現漏罪。在假釋考驗期間發現假釋犯的漏罪,并且這種漏罪是犯罪分子有意隱瞞的,足以說明其并無悔改表現,也很難認為不致再危害社會,當然應當撤銷假釋。(3)違法行為。這里的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行為。對此,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完行完畢的刑罰
被判刑11年在看守所呆了兩年十個月、到監獄能減刑多少、希望知道的告訴我拜托、跪求跪求了
根據法律規定,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抵折刑期一日。所以說,從11年內減去兩年十個月。也就是還有8年4個月。 這位干警兄說的不錯,至于以后具體減刑多少,看個人在監獄改造情況。如果可能,到時候弄個假釋或條件適合搞個監外執行更好。
你好,我有個朋友的哥哥因為搶劫被判了10年,在監獄表現好能減刑幾年??? 謝謝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因此,你朋友的哥哥如果有上述立功表現之一,可以減刑,但不能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