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制清算的訴訟一程序(公司強制清算的法律規定)
強制清算案件法院程序
法律主觀:
現如今創業的人也是越來越多的,有許多的企業高速發展,當然隨著各種因素的影響,也是有許多公司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公司難以經營,導致公司的破產。一、法院強制清算無法清算的情形1、對于被申請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2、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強制清算案件,經向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等直接責任人員釋明或采取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對于尚有部分財產,且依據現有賬冊、重要文件等,可以進行部分清償的,應當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現有財產進行公平清償后,以無法全面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3、對于沒有任何財產、賬冊、重要文件,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應當以無法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二、無法清算的法律后果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股東應在造成損失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2、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股東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4、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5、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三、清算組強制清算程序1、指令提交債權人債務人名冊和財務賬冊。2、確定清算組成員。在公司股東或高管人員提交債權人、債務人名冊及財務賬冊憑證,具備清算的初步前提下,確定清算組成員。3、清理財產、債權債務及相關事務。成立清算組后7日內,清算組應將公司清算司法介入、清算組組成等事項書面通知公司登記機關、稅務機關、勞動部門以及開戶銀行,涉及國有資產的,還應當通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4、制定清算方案,提交清算報告。在公司的債權清理完畢,債務登記清楚和財產變價處理完以后,清算組應當重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并報法院確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申請法院強制清算案件辦理程序
法律主觀:
申請法院強制公司清算應滿足下列條件:
1、公司解散事由發生,但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4、由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強制清算的法律規定
一、強制清算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強制清算的法律規定是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構依法責令關閉而進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宣布破產而進行的清算。人民法院是公司強制清算的組織者,強制清算是通過公權力的介入,即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的清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二、強制清算后的執行程序有哪些
1、確定管轄法院;
地域管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
2、法院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
3、成立清算組并確定成員;
自愿參加清算組且優先考慮: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指定清算組的成員:按照《人民法院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和《人民法院個人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個人組成清算組;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共同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為單數,并指定清算組負責人。
4、終結。
強制清算程序
法律主觀:
公司強制清算流程一般如下:
1、指令提交債權人債務人名冊和財務賬冊。指令提交債權人債務人名單和財務賬冊,應在成立清算組之前。
2、確定清算組成員。在公司股東、高管人員提交債權人、債務人名冊及財務賬冊憑證,具備清算的初步前提下,確定清算組成員。
3、清理財產、債權債務及相關事務。成立清算組后7日內,清算組應將公司清算司法介入、清算組組成等事項書面通知公司登記機關、稅務機關、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涉及國有資產的,還應當通知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4、制定清算方案,提交清算報告。在公司的債權清理完畢,債務登記清楚和財產變價處理完以后,清算組應當重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并報人民法院確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