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取得所有權的方式是怎么樣的
動產如何獲得所有權
在我們的生活中,動產既有物質的,如汽車、手機等,也有非物質的,如版權、商標權等。因為其性質不同,它們獲得所有權的方式也會有所不同。下面我們將詳細探討動產獲得所有權的相關知識。
一、物質動產的獲取方式
1. 自己制造:自己制造的物品,或者通過購買原料、部件組裝成的東西,均屬于自己所有。
2. 購買:購買是最常見的獲得物品所有權的方式,全國有關買賣規定的地方性法律,受到當地政府的監管。
3. 遺贈繼承:法定繼承完全繼承和部分繼承方式可以獲得動產的所有權。
4. 撿拾:以無主物失主為前提,在未宣告的情況下持有超過招領期限則成為獲得者,間接更變了主人所有權。
二、非物質動產的獲取方式
1. 原創性作品:由自己創造的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等,自動取得版權并擁有權力。
2. 購買:購買可以轉讓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可以獲得相應的所有權。
3. 授權許可:在擁有該知識產權的情況下,被授權與許可可以享受一定范圍內的權利。
三、注意事項
1. 物質動產的所有權實體屬于雖然所有,但權利不完全,你需要攜帶法定證明以防干擾。
2. 獲得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需要遵循各自的規定,如果發現侵犯行為需要進行指責。
3. 拾得物是指沒有失主,而不是所有權的轉移。
通過上述內容可以看出,獲得動產所有權的方式并不復雜,但需要注意相關法律法規,保持自己的權益,同時遵守相關的規定,起到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
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兩種,具體是: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權;
2、繼受取得。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
一、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哪幾種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兩種,具體是: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權;
(2)繼受取得。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動產的取得方式有: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亦稱即時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
2、拾得遺失物
遺失物是所有人遺忘于某處,不為任何人占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于物的占有。
3、發現埋藏物
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從外部發現的物。
4、先占
先占是指最先占有無主財產。
動產所有權為什么不能質押
“質權只能在動產上設立,因為質權是需要交付質物的。房屋所有權是屬于動產的權利,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是不能設定權利質押的。
勞務派遣和正式員工區別
1、區別一:勞務派遣員工和正式員工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同;
2、區別二:勞務派遣員工和正式員工的薪資福利待遇不同;
3、區別三:勞務派遣員工和正式員工在管理方式上也會有不同。
綜上所述,關于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建議大家合法獲取資產,如有被霸占的財產無法追回,可以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如何確認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的確認,是說在土地所有權不明確的時候,或者是因為土地所有權發生爭議的時候,認為自己享有土地所有權的一方向有權利確認土地歸屬的機關的申請確權登記。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都是由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來根據法律進行確認的。并且根據土地的類型,確認的機關也是不一樣的。
首先,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土地的類型有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有集體所有的土地,當然在國家的特別行政區例如澳門還存在私人所有的土地,那么農民所有的土地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除此之外,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只要不是法律規定是國家所有的,那就是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如果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由村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登記在冊,確認村集體所有土地的面積、位置、權屬性質。并且會給村簽發一個土地所有權的證書,來證明村對這塊土地擁有所有權。
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什么法律?
動產的所有權主要適用《合同法》和《物權法》的規定。
具體來說:
1. 根據《物權法》的定義,動產是指“可以移動的有形物”,包括現金、票據、動物、機械設備等非不動產資產。
2. 《物權法》規定,動產的取得方式有購買、贈與、繼承與占有等。購買需符合《合同法》的要求才能成立。
3. 動產的所有權轉移,通過良心交易和法定形式完成。一般有兩種方式:
(1)交付真實占有:即買受人實際占有該動產。
(2)權利猶如物上移:如轉讓書、買賣合同等書面形式確立所有權。
4. 動產所有權的行使方式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但不能侵犯公共利益。
5. 如動產義勇被棄置或遺失,其所有權可以通過占有取得。占有人需善意并形成事實占有。
如果還有疑問,歡迎再次詢問。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兩種,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權;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動產所有權移轉是交付時即可生效的。動產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對其動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法律的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
所有權轉移指的是義務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于權利人的行為,動產一般以占有為權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其所有權依交付而轉移,毋須辦理特殊手續。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適用登記制度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航空器、船舶、車輛等以特殊動產因登記而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注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為有效,不管不動產是否進行了登記。換言之,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區分開來,這也是導致以一房二買,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
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所有權:
1.繼承,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2、法院判決、強制執行;
3、公用征收、沒收、罰款;
4、收取利息。
5、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
6.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
7、無人繼承的遺產。
8.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9、添附:附合;混合,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價值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權;
10、善意取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是什么
房屋所有權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2、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后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權。因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件,包括宣告死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房屋所有權的權利范圍
房屋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以及處分權。
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占有: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占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占有,就談不上所有權,但是占有并不代表就是所有。
2、使用:是產權人按照房產的性能、作用對房屋加以利用的權利,但是使用時應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產權人收取房產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伙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是產權人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對房產進行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處分權是房屋產權的核心,是房屋產權最根本的權利。
房屋所有權的期限
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其中,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包括買賣、贈與、交換等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第四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限到期了怎么辦?
很多人都十分擔心房屋的土地年限到期了,出現無法使用房屋的情況,其實大可不必擔心,《民典法》中對這個問題有相關的說明,歸納起來購房者應該了解以下內容: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到期后,自動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此土地上房屋及其它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則按約定,沒有約定就依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2、對于其他類型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3、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如下:
(一)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權為前提,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而是基于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包括先占、生產、收益利息、添附、無主物和罰沒物的法定歸屬、動產的善意取得、沒收等方式。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為。
(二)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1)雙方法律行為(如基于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而為的變更“登記”)
(2)單方法律行為(如受遺贈)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如繼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圍海造田)、法院判決、強制執行以及公用征收、沒收等行政行為。
(三)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1)雙方法律行為(如基于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而為的“交付”)
(2)單方法律行為(如受遺贈)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所有權
(1)繼承,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2)法院判決、強制執行
(3)公用征收、沒收、罰款
(4)收取利息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利息所有權一般由原物所有權人取得;但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分離的應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5)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
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2010年)
(6)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
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7)無人繼承的遺產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集體組織所有。
(8)先占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