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需要取得配偶同意嗎(放棄繼承遺產需要配偶同意嗎)
放棄繼承聲明需要所有繼承人同意嗎
法律主觀:
一、放棄繼承遺產需要征得其他人同意嗎放棄繼承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由此可見,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繼承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選擇。二、遺產繼承什么時候開始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這就說明繼承發生必須要有一個死亡事實的發生。在這里被繼承人死亡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自然死亡,即平時所說的生理死亡,從自然死亡之時起發生繼承;二是被宣告死亡,也就是被繼承人由于失蹤達一定期間,人民法院判決宣告被繼承人死亡,這時就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被繼承人死亡的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三、遺產繼承需遵循哪些原則適用繼承法的主要原則:1、繼承權平等原則(1)繼承權男女平等(2)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3)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幼、殘疾人的利益依《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時,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2、遺產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按照《繼承法》的要求,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法律客觀: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此,張某的表示是否有效,關鍵看他作出表示的時間是否為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并且是明確、非默示的意思表示。1,放棄繼承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這種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即使不主動參加遺產分割,也不能視為放棄繼承。2,放棄繼承只能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在繼承未開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為放棄繼承的有效表示。在遺產分割后也談不上放棄繼承了。3,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放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的格式聲明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現在XXXX。身份證號碼XXXX:聲明人系被繼承人XXX(身份證號碼:XXXX)的子女。被繼承人XXX死亡后,遺留房屋一套(XXXXX)。被繼承人XXX生前立下遺囑表示該房屋由XXX(身份證號碼:XXX)繼承,現聲明人愿意放棄對上述遺產的繼承權,絕不反悔,特立此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為證。特此聲明!聲明人:年月日
怎么讓他人放棄繼承權
法律分析:首先,必須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同時,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最后,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的一項權利,其本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因此,放棄繼承權也不需要經過配偶的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020年父母去世,有一套房產,共有子女兩人,女兒放棄遺產繼承,必須得公正嗎
夫妻一方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不需要配偶的同意。根據法律規定,雖然配偶一方經繼承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被繼承人指定遺產只歸夫妻一方的除外),但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是處于全體繼承人共有的狀態,在遺產分割完畢前,遺產份額根本就還沒有轉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完畢前做出,所以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只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與配偶無關,不能說是侵犯了配偶的利益,也就無需征得配偶的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amp;lt;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amp;若干問題的意見》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不經配偶同意是否能放棄父母遺產繼承權
法律分析:不經配偶同意是可以放棄父母遺產繼承權的。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