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方式)
怎樣取得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取得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具體步驟如下:
1、辦理土地確權。申請人需要前往當地農業部門辦理土地確權手續,提交相關的土地證明材料,如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證等,完成土地確權手續;
2、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完成土地確權后,申請人可以向當地農業部門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
3、等待審批。申請人提交申請后,需要等待當地農業部門進行審批,審核通過后,即可領取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辦理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表:需要填寫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表,申請表上需要填寫家庭基本情況、申請土地的地塊、承包時間等信息;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需要提供家庭戶主及其他家庭成員的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函:需要提供所在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函,證明該家庭可以承包該塊土地;
4、資金證明:需要提供家庭的資金證明,證明該家庭有足夠的經濟實力承包和經營該塊土地;
5、其他證明材料:如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身體健康證明等。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土地管理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操作流程以當地相關規定為準。此外,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效期一般為30年,到期后需要重新辦理。在土地使用過程中,申請人需要遵守土地管理規定,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十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
根據民法典土地承包經營權什么取得
《民法典》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人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農戶以從事農業生產為目的,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土地利用過程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根據民典法土地承包經營權什么取得
法律主觀: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怎么辦理
法律分析: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第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第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度證登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第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農村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第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版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第五,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給承包方。發包方不得為承包方保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簡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方式。
【答案】:(1)基于法律行為取得,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通過簽訂土地承包合同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或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有關當事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①基于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這是當前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的最主要方式。②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而取得?;纳?、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的方式進行承包經營。③基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而取得。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采取轉包、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獲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2)基于法律以外的原因取得:繼承是基于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通常情況下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生前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以公示為必要,但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繼承人及林地承包權人的繼承人,非經登記不能取得物權意義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亦不得對抗第三人。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
法律主觀: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的方式
(一)基于民事行為取得承包經營權,包括創設取得和移轉取得兩種情況: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創設取得,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
通過這兩種方式承包的,都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移轉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我國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非基于民事行為而取得承包經營權
在這里主要是繼承問題。民法典規定的遺產范圍中沒有規定承包經營權,因此在我國民法學界對于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有不同的看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認可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的繼承,而有限地認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解決方式
在實踐中,當事人間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轉、調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項發生糾紛的,可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協調、調解
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調解后當事人應當簽訂調解協議,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這樣便具有了司法強制力,以避免當事人反悔。
2、申請仲裁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仲裁程序是:當事人申請——受理——仲裁庭的組成——開庭和裁決,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一方式是不收取費用,效率也高。
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不愿意申請仲裁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在哪兒辦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根據不同的經營承包經營方式(以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其他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登記、審核、核發??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
在基于民事行為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包括創設取得和移轉取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什么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繼受取得
你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一個是原始取得,另一個是繼受取得。前者稱為設立,后者稱為流轉。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按照《物權法》第128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因此,在法律規則上需要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什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下簡稱為“承包經營權”)是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新型物權。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集體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80條第2款、第81條第3款)。
承包經營權就是承包人(個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其特征在于:
1、承包經營權是存在于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這就是說,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財產。
有的集體組織,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數量,作價或不作價地分給承包人部分耕畜、農具或其他生產資料,這是附屬于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2、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
承包人對于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有權獨立進行占有、使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并排除包括集體組織在內的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這里應當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全部的所有權,而是要依約定數額(承包合同)將一部分交付與發包人,其余的歸承包人所有。
所謂”承包”,其意義主要在此。由于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對之并無處分權。
3、承包經營權是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
這里的種植,不僅是指種植糧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樹木、茶葉、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經營林業、牧業、漁業等,都屬承包經營權的范圍。
4、承包經營權是有一定期限的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其期限為30年。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單位、個人承包經營國有土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個人承包經營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該期限雖然由當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約定,但應當根據從事承包經營事業的具體情況,確定承包經營的期限。
例如開發性的承包經營(如開荒造林),由于生產周期較長,需要多年的,期限可以長些。這既有利于土地的開發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過長不利于對土地所有權的保護。
從以上承包經營權具備的這些特征可以看出,承包經營權雖然產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與集體組織間的財產關系,而是一種與債權具有不同性質的物權,并且也是傳統民法的物權種類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內容是什么呢?
1、總則
(1)為了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3)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承包。
(4)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6)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7)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8)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9)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10)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1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國家鼓勵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12)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
2、家庭承包
(13)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14)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①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②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③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5)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①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③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④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16)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17)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②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③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④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8)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①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②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性損害;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19)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①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②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③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④承包程序合法。
(20)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①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②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③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④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⑤簽訂承包合同。
(21)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22)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①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②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④承包土地的用途;
⑤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⑥違約責任。
(23)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24)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25)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
(26)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27)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28)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29)下列土地應當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①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②通過依法開墾等增加的;
③發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30)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獲得合理補償,但是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31)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2)承包人應得的承包,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33)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并向發包方備案。
(34)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35)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6)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37)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
(38)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①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②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③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④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⑤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39)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價款,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40)土地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①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②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③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④流轉土地的用途;
⑤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⑥流轉價款及支付;
⑦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⑧違約責任。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41)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2)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②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
③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
④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43)經承包方同意,受讓方可以依法改良土壤,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并按照合同約定對其部分獲得合理補償。
(44)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其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45)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規定。
(46)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受讓方可以再流轉土地經營權。
(47)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并向發包方備案。受讓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發包方備案,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擔保物權自融資擔保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實現擔保物權時,擔保物權人有權就土地經營權優先受償。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的年限
農村土地承包的年限是多長時間呢?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的年限也是有相關的規定年限的。
農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規定: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2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2002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7年10月18日,宣布: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
家庭承包后如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一、家庭承包后如何取得 土地承包經營權 證書? (1) 土地承包合同 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 土地承包 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2)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 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二、家庭承包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1、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 承包合同 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權利。 2、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3、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辦理相對來說也是比較簡單的,但是整個證書需要的時間可能會比較長一些,農村的土地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這種形式是很普遍的。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基本上也是由鄉鎮人民政府配合辦理的,但是,有權利頒發土地承包權經營證書的是縣級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