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是什么用地)
商業用地出讓方式
法律分析:商業用地的出讓有兩種方式:1、協議出讓;2、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式只有兩種:1、劃撥(國有企業可以使用劃撥土地);2、出讓(其他性質企業是出讓土地)。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于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后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激活農村土地資源,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鄉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鄉村產業用地,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向鄉村發展傾斜,縣域內新增耕地指標應當優先用于折抵鄉村產業發展所需建設用地指標,探索靈活多樣的供地新方式。經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優先用于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和鄉村產業。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四種方式是什么
法律主觀: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招標;(二)拍賣;(三)協議;(四)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用于商業、旅游、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進行,但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四種方式是什么?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限定》第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能夠采取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的方式。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主要包含有,拍賣出讓、招標出讓、掛牌出讓、協議出讓這四類方式。每種方式各有利弊,其中拍賣出讓增加了競爭機制,政府可以獲得較大的利益,大家注意取舍。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四種方式,我在下文整理了相關內容,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關于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國土資源部2002年7月7日施行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規定》有明確了一種新的出讓方式——掛牌出讓。因此,我國現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就包括四種:拍賣、招標、掛牌和協議出讓。
1、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拍賣出讓方式引進了競爭機制,排除了人為干擾,政府也可獲得最高收益,較大幅度的增加財政收入。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投資環境好、盈利大、競爭性強的商業、金融業、旅游業和娛樂業用地,特別是大中城市的黃金地段。
2、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受讓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受讓方)根據出讓方提出的條件,以密封書面投標形式競報某地塊的使用權,由招標小組經過開標、評標,最后擇優確定中標者。投標內容由招標小組確定,可僅規定出標價,也可既規定出標價,又提出一個規劃設計方案,開標、評標、決標須經公證機關公證。招標出讓的方式主要適用于一些大型或關鍵性的發展計劃與投資項目。
3、掛牌出讓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談判和切磋,協商出讓土地使用的有關事宜的一種出讓方式。它主要適用于工業項目、市政公益事業項目、非盈利項目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扶持、優惠的項目,采取此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引入競爭機制,不具有公開性,人為因素較多,因此對這種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競爭、以權謀私及國有資產流失。協議、招標、拍賣、掛牌是法定的四種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在具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時,由國有土地代表根據法律規定,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用哪種方式,一般對地理位置優越、投資環境好、預計投資回報率高的地塊,應當采用招標或拍賣方式;反之,可適當采用協議方式。
選擇最合適的方式,才能獲得最大的利益,最穩定的回報,至于取舍的方法還是得根據具體的情形來分析。相信大家看完上文后,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四種方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如果大家在實際生活中有類似的疑惑,可以咨詢365律師來具體地幫你分析。
商業用地與商住用地轉讓方式的區別
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于建設商業用房屋,只要按要求繳納了土地出讓金,且有核發土地證,能證明你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權人,都可以對外轉讓。
商住用地是指兼容商業和住宅的綜合用地,在現行法律中并未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在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全國土地分類》(試行)中,將城鎮居民以居住為主的住宅與商業等混合用地定義為城鎮混合住宅用地歸入了住宅用地。
法律上商業用地和商住用地的轉讓沒有區別都是一樣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式只有兩種:
劃撥(國有企業可以使用劃撥土地)
出讓(其他性質企業是出讓土地)
出讓有兩種方式:
協議出讓
掛牌出讓
購買土地還是土地使用權,使用權變更的方式有哪些
您好:
一、土地可以買賣嗎
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的,任何人和組織不得擁有,土地買賣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土地的所有權是不可以買賣的。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是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者依照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買賣是該土地使用權人以獲取價款為目的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獲得土地使用權并支付價款的行為。
受讓人按協議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協議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協議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約定比例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協議,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哪些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的,可采用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方式出讓的土地價格不得低于國家所規定的較低價。
1、 招標方式
招標出讓是指土地者(出讓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通過各投標者設計標書的競爭,來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方式。招標出讓方式的特點是有利于公平競爭,適用于需要優先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較大地塊的出讓。
2、 拍賣方式
拍賣出讓是按指定時間、地點,在公開場所出讓方用叫價的方法將土地使用權拍賣給出價較高者(競買人)。它的特點是有利于公平競爭,適用于區位條件好,交通便利的鬧市區,土地利用上有較大靈活性的地塊的出讓。
3、 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指政府作為土地者(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特點是自由度大,不利于公平競爭。適用于公共福利事業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機關單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4、 掛牌出讓
這方式就是國家把要出讓的土地公示出來,各房地產開發商將自己的報價和方案交到指定地點,其中優的公司會公示出來,在掛牌期間內,其他公司仍可修改或重新提交自己的報價和方案,掛牌期限結束時,后確定的公司為土地獲得者。
綜上所述,購買土地還是土地使用權的問題已經說得很清楚了,能夠買賣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土地的所有權只能由國家掌控,所有權一旦由個人享受那么土地的使用就會發生濫用不利于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只有通過國家統籌才能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有效使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為了保障土地的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得到最大的使用效率。
土地證上面用途寫的是‘商業服務業’,使用權類型是‘出讓’請問這一類意威著什麼意思?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登記的意見》—準確界定土地登記用途:土地登記的用途應當嚴格依據合法的土地權屬來源資料,按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二級類填寫。
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商業服務業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業用地。使用權類型寫的出讓,意指你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
使用權類型欄一般會填寫“劃撥”和“出讓”兩種。劃撥意指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沒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的土地時繳納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產權人有收益、處分、使用的權利。
關于你房子的問題,在我們國家,房屋的產權年期是根據土地使用權的剩余使用年期決定的,和發證的時間是沒有關系的。商業用地的最高使用年期為40年。根據你證書所載終止日期2030年算,你所使用的土地很有可能是開發商1990年取得的。截止2012年,剩余使用年期還有18年。
例如:開發商1990年12月1日從國家處以出讓方式取得一宗商業用地,取得后開始建設房屋,房屋建造期為兩年,即1992年12月1日竣工。張某1992年12月1日購買了改房產并與1993年12月1日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
1、在1992年12月1日,該宗地剩余使用年期或者房屋使用年期為38年。最高40年,已使用2年,剩余38年;
2、1993年12月1日,即張某《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日期,該宗地剩余使用年期為3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