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車輛保留所有權,發生事故誰擔責



買賣車輛保留所有權,發生事故誰擔責
買賣車輛保留所有權,發生事故誰擔責
法律分析:汽車銷售公司以保留所有權方式,由買方分期付款購買機動車,買受人占有后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即使尚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亦應由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手車輛進行買賣時,雙方都已經付了款、交付了車輛,但是還沒有過戶。本想著雙方約定好個時間再辦理過戶,但是沒有想到新車主在開車的時候發生了交通事故,車輛在辦理過戶手續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車輛在辦理過戶手續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該車如果發生事故,應由車輛的買受人承擔責任,因為此時車輛已轉移占有,原車主對車輛已失去控制權。
車輛在辦理過戶手續期間發生事故的,具體存在兩種情況:
第一,買賣車輛的雙方雖已簽訂車輛轉讓合同,但車輛仍未交付的,則訴訟主體及承擔責任的主體仍應為賣方,買方尚未取得車輛,不承擔事故責任;
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的規定精神,如果車輛已實際交付,原車主失去了對車輛的實際控制,雖然車輛的所有權尚未通過過戶登記而公示轉移,但買受人已實際控制車輛,并享有車輛的運營利益,而原車主則喪失了車輛的支配,故對在此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原車主不應承擔責任,應當由車輛買受人來承擔賠償責任,責任主體只列買受人即可。
故,前述問題中,訴訟主體和賠償責任主體應是買受人,出賣人不會對事故負責任。當然,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還是應該盡快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新的《民法典》于2024年1月1日生效。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民法典》(2024.1.1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交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主觀:
賣車沒過戶如果已經交付使用了,則由買受人承擔事故責任。機動車買賣,只要車輛交付給了買主,車輛的所有權就立即發生轉移,未過戶登記不影響所有權轉移和風險承擔。
法律客觀:
1、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車輛買賣應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否則轉讓行為無效。2、另外,《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車輛轉賣未過戶發生事故經濟賠償問題的批復》明確指出:未履行過戶登記手續的交易,應視為無效。3、事故發生后,由事故責任者和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單位負責損害賠償。據此,賣車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車主要承擔連帶責任。為此,這里特別提醒每一位車主,最好不要向他人出借您的車輛,尤其當您出售自己的車輛時,無論買方是誰,千萬別忘了及時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以免留下后患,給自己或單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