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國家賠償司法解釋(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刑事案件國家賠償
法律主觀:
1、如果相關機關侵犯了公民合法權益,可以提出國家賠償。2、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 侵犯人身權 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海ㄒ唬┻`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依照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海ㄒ唬┻`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二)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zhí)行的。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賠償請求人 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而 申請國家賠償 ,具備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的,屬于本解釋規(guī)定的刑事賠償范圍。第二條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一)辦案機關決定對 犯罪嫌疑人 終止偵查的;(二)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三)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五)人民法院決定 按撤訴處理 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六)人民法院準許 刑事自訴案件 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賠償義務機關 有證據(jù)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第三條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侵犯財產權:(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jù)證明財產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的;(二)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四)未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六)人民法院決定 按撤訴處理后 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七)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或者對該財產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有前款第三項至六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jù)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法律客觀: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shù)模瑧斨谱髻r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shù)模瑧斪宰鞒鰶Q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shù)睦碛伞?/p>
國家賠償刑事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關于刑事國家 賠償計算標準 的具體規(guī)定如下: 國家賠償法 規(guī)定賠償標準的原則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得到適當?shù)膹浹a,又要考慮國家的經濟和財力負擔狀況。我國 國家賠償標準 基本采用慰撫性原則。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計算標準: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1)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減少的收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 死亡賠償金 、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財產權損害國家賠償?shù)挠嬎銟藴剩?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對于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于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 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后,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與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 吊銷許可證 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的損害賠償。這種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財產,而是剝奪和限制受害人的權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業(yè)停產或法人消滅。對此,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 責令停產停業(yè) 造成損害的,賠償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所謂“必要的經常性”的費用開支是指企業(yè)、商店、公民等停產停業(yè)期間用于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房屋租金、職工基本工資等。其中職工基本工資是按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的勞保工資的平均數(shù)來計算的。但不賠償法人或組織在正常情況下,在此期間必定能獲得的利益,也不賠償停產停業(yè)期間的一切開支,而只是賠償必要的經常性費用,并且是賠償損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財產權其他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法律客觀: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jù)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賠償標準的原則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得到適當?shù)膹浹a,又要考慮國家的經濟和財力負擔狀況。我國國家賠償標準基本采用慰撫性原則。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計算標準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1)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減少的收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三)、財產權損害國家賠償?shù)挠嬎銟藴?.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對于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于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后,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與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4.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的損害賠償。這種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財產,而是剝奪和限制受害人的權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業(yè)停產或法人消滅。對此,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造成損害的,賠償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所謂“必要的經常性”的費用開支是指企業(yè)、商店、公民等停產停業(yè)期間用于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房屋租金、職工基本工資等。其中職工基本工資是按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的勞保工資的平均數(shù)來計算的。但不賠償法人或組織在正常情況下,在此期間必定能獲得的利益,也不賠償停產停業(yè)期間的一切開支,而只是賠償必要的經常性費用,并且是賠償損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5.財產權其他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