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有賠償嗎(勞動合同沒有簽訂怎么賠償)
職工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賠償嗎
法律主觀:
一、員工 合同 到期單位不續簽需要賠償嗎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員工合同到期后,除單位提高勞動報酬或勞動條件或員工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以該員工在單位工作年限為基礎支付經濟補償金,該經濟補償金的性質是為了確保勞動者在失業狀態下能正常生活。單位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向員工出具解除或終止 勞動關系 的證明,勞動者可持該證明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1、計算基數,按照員工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計算,其中包含績效獎金、年終獎、各類津貼和福利補貼等等貨幣性質的收入,在勞動法中規定有關社平工資三倍的限制,是否分段需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
2、計算年限,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實際年限,每滿一年需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如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但未滿一年的,則按一年計算;如果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則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需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賠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的工作年限,工作每滿一年應向勞動者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如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但未滿一年的,則按照一年計算;如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則需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三、失業保險金的計算方法
1、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法律客觀: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 勞動合同 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簽訂的一年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讓員工走人。需要向員工賠償嗎?怎么賠?
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者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是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或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且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拒絕則用人單位應按每工作一年支付兩月工資賠償。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最有利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對于維護勞動者本人的合法權益起到很大的作用。為避免和減少勞動糾紛,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和勞動者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報酬、崗位、期限、工時制等主要條款。以勞動合同作為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有利于改變過去勞動制度存在的弊端,對勞動者來說,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1)有利于勞動者選擇職業,有了擇業的主動權;(2)有利于勞動者增強競爭意識,促進努力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全面提高素質;(3)在勞動合同中寫入了勞動者的權利,其正當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有利于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實現和維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